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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城镇个人所有自住房及院落用地征收土地使用费暂行办法

2023-8-11 21:54| 发布者: hao898| 查看: 241| 评论: 0

摘要: 贵阳市城镇个人所有自住房及院落用地征收土地使用费暂行办法制定机关: 贵阳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9.08.04施行日期: 1989.08.04题注: (1989年8月4日贵阳市人民政 ...

贵阳市城镇个人所有自住房及院落用地征收土地使用费暂行办法

制定机关: 贵阳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9.08.04

施行日期: 1989.08.04

题     注 : (1989年8月4日贵阳市人民政府批准)

全文

第一条城市土地属国家所有。为了运用经济手段,加强城镇个人所有自住房及院落用地的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个人所有自住房及院落用地,均须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土地使用费。

第三条土地使用费按年计收,每年每平方米收取标准:云岩、南明区一元;花溪、乌当、白云区五角。当年不交的,按日加收土地使用费总额1%的滞纳金。

第四条城镇个人所有自住房及院落用地土地使用费,本人申报,经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发给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按证记载面积计收;未登记发证的,暂按自报面积收取,待核实登记发证后,再按该证记载面积计收。

第五条土地使用费,云岩、南明区,由市土地管理局收取;花溪、乌当、白云区,由区土地管理局收取。

第六条土地使用费由市、区土地管理局在银行专户储存,用于发展土地管理事业及土地管理部门的必要开支,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七条税务部门对城镇个人所有自住房及院落用地征收土地使用税后,土地使用费即停止收取。

第八条本办法由市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