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试行)   制定机关: 北京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已修改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8.03.08施行日期: 1993.05.07题注: (1988年3月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全文 ...
北京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试行)制定机关: 北京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已修改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8.03.08 施行日期: 1993.05.07 题 注 : (1988年3月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 全文 为了做好市政府工作,特制订本规则。 一、市政府职权 (一)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以及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规章; (二)领导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的工作; (三)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四)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五)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六)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七)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有的自主权; (八)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帮助各少数民族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建设事业; (九)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十)办理上级国家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市长、副市长、市政府顾问的职责 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和市政府工作要求,市长、副市长、市政府顾问的职责如下: (一)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主持和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市政府顾问协助市长工作。 (二)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日常工作分工负责处理。 (三)市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行政规章,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任免政府工作人员,由市长、常务副市长签署。 (四)市政府顾问受市长委托,负责某些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并且可以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五)副市长、市政府顾问按照各自分工或市长的委托,做好工作。对于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要及时向市长报告。对于带方针政策性的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向市长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六)市长、副市长、市政府顾问在工作中,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检查监督;充分发挥市政府各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的作用;注重调查研究,一切从实际出发,按客观规律办事;要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的意见,发扬为人民服务的优良传统;努力提高工作效率,改进机关作风,克服政府工作中的官僚主义。 三、会议制度 市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办公会议制度。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一)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政府顾问、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会议的主要任务是:(1)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2)讨论通过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定的议案;(3)讨论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定的法规草案和由市政府发布的行政规章;(4)讨论决定各部门、各地区请示市政府的重要事项;(5)分析全市形势,互通情况。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次,星期五下午为例会时间。 (二)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政府顾问、秘书长、各局局长。各委办主任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会议的主要任务是:(1)决定和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2)讨论通过按照法律规定需要由市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3)通报全市形势,协调各部门的工作。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 (三)市长或市长委托副市长召开并主持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市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市长、副市长、市政府顾问可以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处理工作中的具体业务问题。 (四)市政府常务会议、全体会议的议题由市长确定,办公会议的议题由主持人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每次常务会议、全体会议均作会议记录并编印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秘书长签发。办公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五)市长召开并主持区、县长会议,部署市政府工作,并就一些重大问题征求区、县人民政府的意见。区、县长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 四、文件审批制度 (一)属于全市性的重大问题,由市长审批,或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属于投资、财政、信贷、外汇、机构、编制等方面的请示,其中重大问题要经市长决定,其他由常务副市长审批;属于市政府已经确定的方针、政策、原则、计划范围内的日常工作问题,按照分工,由副市长、秘书长负责处理。紧急重要事项处理后应报告市长;属于市政府各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情,责成主管部门处理。 (二)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文件,不能越过市政府办公厅,直接送市长、副市长审批。凡涉及两个部门以上的重要问题,必须经过这些部门负责人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再报市政府审批。 (三)市政府收到的文件,需要送给领导批的,在送批以前,市政府办公厅及主管主任应按《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要求,负责审核、把关。 (四)以市政府名义发文,除市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行政规章,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任免人员,由市长、常务副市长签署外,一般由主管副市长签发;涉及其他副市长主管的工作,经有关副市长审核后签发,属于重大的问题,由主管副市长审核后,送市长、常务副市长签发。 五、社会协商对话制度 (一)有些重大问题,在市政府决定前,通过适当渠道进行协商对话,听取群众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二)市政府的文件和市政府会议的内容,宜于公布的,经秘书长同意,可以向社会公布。 (三)建立新闻发布制度,由市政府发言人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 (四)通过宣传工具,加强对政务活动的报道,使群众了解情况,发挥舆论的监督作用,支持群众对工作中缺点错误的批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