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转发《天津石油化纤厂输水管道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制定机关: 天津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3.04.11施行日期: 1983.04.11题注: (1983年4月11日天津 ...
天津市人民政府转发《天津石油化纤厂输水管道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制定机关: 天津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3.04.11 施行日期: 1983.04.11 题 注 : (1983年4月11日天津市人民政府文件津政发〔1983〕50号批准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全文 各郊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天津石油化纤厂工程指挥部(1983)津纤指给字第32号《天津石油化纤厂输水管道暂行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执行。 附:天津石油化纤厂输水管道暂行管理办法 为了确保天津石油化纤厂的连续正常生产免受或减少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亟需加强该厂输水管道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1.输水管道沿线居民应发扬主人翁的精神,爱护国家财物,不损坏管道沿线的建筑物和设施。 2.凡损坏输水管道沿线建筑物和设施者,要赔偿经济损失。对肆意破坏者,根据情节轻重,报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3.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从输水管道的排气阀井、泄水井取水他用,对随意取水者,要赔偿经济损失,因此造成严重后果者,追究法律责任。 4.输水管道沿线的闸门,除我厂维修人员外,任何人不得启闭,对违犯者视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赔偿经济损失,必要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修建污水管道与输水管道平行敷设时,其净距不得小于3米,交叉敷设时,一般应使污水管道理在输水管道的下方。其管外壁的净距离不得小于0.4米。 6.敷设架空线路时,通讯照明杆柱与输水管道的净距不得小于2米,高压电杆支座与输水管道的净距不得小于4米。 7.在输水管道两侧修建地面建筑物和水利工程时,其边线距输水管道的净距一般不得小于5米。 8.输水管道两侧植树时,管道外壁与树中心之间不得小于下列距离: 新疆白杨树 10米 柳树、槐树等5米 9.凡修建地面建筑物、水利设施和地下工程,涉及我输水管道时,开工前其建设单位应通知我厂共同赴现场查看。 10.输水管道穿越河流、渠道的地段,其标志区范围内,严禁船只抛锚、炸鱼。 11.凡输水管道穿越之渠道段,其渠地清淤时,不得低于原渠底高程,以保障管道安全。 12.输水管道沿线两侧各3米范围内不得随意取土,以保障管道安全。 13.输水管道发生故障,沿线社队、部门应给予支持,保证抢修工作的顺利进行。输水管道维修中涉及有关部门问题时,将及时与这些部门联系,参照有关规定协商解决。 14.输水管道安全管理工作由天津石油化纤厂给排水分厂负责,其正常工作由分厂管道队负责。 15.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