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科委拟订的《天津市科学技术保密细则》制定机关: 天津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失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2.07.19施行日期: 1982.07.19题注: (1982年7月19日天津市人民政府 ...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科委拟订的《天津市科学技术保密细则》制定机关: 天津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2.07.19 施行日期: 1982.07.19 题 注 : (1982年7月19日天津市人民政府文件津政发〔1982〕133号发布)(编者注: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 全文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科委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科委《科学技术保密条例》拟订的《天津市科学技术保密细则》,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天津市科学技术保密细则 第一条为确保我市科学技术秘密,保护和促进我市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科委制订的《科学技术保密条例》,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科学技术保密范围: (一)国家批准的发明; (二)可能成为发明的阶段性成果; (三)国外虽有但系保密的其他重要科学技术研究成果; (四)国外没有或国外虽有但系保密的技术诀窍及传统工艺技术。 另外,对拟从国外引进或进行交流、合作的重要科学技术项目,在洽谈中,要防止将国内在技术上实际达到的水平不应泄露的部分泄露出去,对非正式渠道得到而又属于外国政府控制的专利、技术设备、样品等要保密。 第三条密级划分:科学技术保密项目的密级按其作用、意义和经济价值的大小划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一)涉及国家安全或我国特有,一旦泄密会使国家遭受严重危害和重大损失的保密项目,列为绝密级; (二)超过国际水平,一旦泄密会使国家遭受较大损失的保密项目,列为机密级。 (三)不属于绝密及机密级,一旦泄密会使国家遭受损失的其他保密项目,列为秘密级。 不涉及国家机密的某些不宜公开的事项,不列入保密范围,可作为内部事项处理。 第四条保密资料的使用范围:绝密级的科学技术资料,只限于指定的直接需要的单位和人员使用;机密级的只限于有直接需要的单位和人员使用,秘密级的,工作需要的单位和个人都可使用;内部的,只对外国人限制了解和查阅。 其他单位使用绝密级的科学技术资料须经市科委提出意见后,报国家科委批准;机密资料须经市科委批准;秘密资料须经主管局批准。 第五条划定科学技术保密项目的权限: 科学技术研究项目,应在下达计划时,根据第三条规定,由计划下达单位同时确定项目密级,在研究过程中,即按相应密级管理,项目完成后再进行密级核定。 (一)发明项目,由发明单位根据鉴定会关于保密等级的建议,提出密级划分意见,经主管局或相当于这一级的单位初审,市科委复审,在申报发明时,报国家科委审批。 (二)阶段性成果或其他重大成果,由成果完成单位根据鉴定会关于保密等级的建议,提出密级划分意见,经主管局或相当于这一级的单位审查,由市科委审批,报国家科委备案。 (三)技术诀窍及传统工艺技术的保密项目,局级企、事业单位可自行决定,报市科委备案;局级以下的企、事业单位,可提出密级划分意见,按照隶属关系,由主管局或相当于这一级的单位审批,报市科委备案。 第六条解密、降密和升密:凡国外已经不保密或国内已不属先进的保密项目,要解除密级或降低密级。有的科学技术项目事后发现需要保密或升密的,要及时划定密级或升密。解除密级和降低密级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其审批权限按第五条规定办理。 第七条科学技术保密项目的档案,要准确地标明密级。各单位应指定专人做好科学技术档案的管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档案保管设施,建立利用、销毁科学技术保密档案的制度。销毁科学技术保密档案的审批权限,按第五条规定办理。 第八条不准利用公开的报刊、书籍、广播、电视、电影、录相、展览等宣传工具,宣传报导保密的科学技术内容。凡宣传报导中涉及科学技术保密项目的,应按第五条管理权限,送主管部门审查。内部刊物所刊登的内容,学术会议宣读的论文也必须执行保密规定。 第九条科学技术保密项目需要公布、或转让、出售给国外,或对外经济援助,或进行国际科学技术合作等,均需征得协作单位同意后,报有关主管部门初审,并由市科委审查,报国家科委批准。 中外合资企业所需的科学技术保密资料,也按照上述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条对外开放的企、事业单位的科学技术项目,应由本单位进行保密审查,保密的项目不接待外宾参观、实习,也不允许外宾照相、录相。 对外开放单位,应订出接待外宾的参观范围,规定参观路线、接待人员、介绍口径、参观项目等。若接待外国进修生、实习生,应订出进修、实习计划,按隶属关系报主管单位或市科委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参加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向国外投寄论文、稿件、样品,以及对外通讯、口头交流等均不得涉及科学技术保密内容。出国携带的科学技术资料,必须由派出单位事先进行保密审查。出国进修人员除已批准的科学技术项目外,不得将本单位的或外单位的保密项目情况泄露给外国。 第十二条科学技术保密主要是针对国外的,对国内采取的保密措施也是为了防止向国外泄密。不能借口保密,拒绝在国内交流科学技术,但国内交流要在全国一盘棋的原则下,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各种形式,利用其所必需的科学技术保密资料。使用单位和个人应承担保密义务。 外国科学技术资料,除与对方签订的协议中有规定需要保密的以外,都可以在国内交流,但资料来源应予保密。 第十三条要加强对职工的科学技术保密教育。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的职工,都必须严格保守科学技术秘密。对保密工作搞得好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对泄密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对造成损失情节严重或有窃密行为者,要依法查处。 第十四条各区、县、局、高等院校,各科研单位和企业,可根据本单位的情况,设专职或兼职干部,管理科学技术保密工作。 第十五条各局或相当于这一级的单位,应依据本细则制订本单位的科学技术保密实施办法,报市科委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