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转发市科委拟定的《天津市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制定机关: 天津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失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4.06.29施行日期: 1984.06.29题注: (19 ...
天津市人民政府转发市科委拟定的《天津市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制定机关: 天津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4.06.29 施行日期: 1984.06.29 题 注 : (1984年6月29日天津市人民政府文件津政发〔1984〕88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编者注:适用期已过,1997年7月24日起自行失效。) 全文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科委拟定的《天津市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试行。试行中的有关问题,请与市科委联系解决。 附:天津市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正确评价科学技术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的技术水平、社会经济价值和推广应用的可行性,加强对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管理,以利科技成果向生产应用部门的转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述的科技成果分为理论性成果和应用性成果。 理论性成果主要是指为阐明某一自然现象、特性或规律而取得的具有一定学术价值的成果。 应用性成果主要是指为解决国民经济发展中某一科学技术问题(包括消化、吸收引进技术和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等重要科技成果的应用推广),取得的具有一定的新颖性、先进性和实用价值的成果。 第三条科技成果必须进行严格的技术鉴定(评审)。鉴定(评审)工作可采取同行评议或委托专业技术机构鉴定的方式进行。理论性成果应采取延时评审的办法,一般在其论文发表一年之后进行。评审通过后,由组织评审单位发给科学技术研究成果鉴定(评审)证书〔以下简称鉴定(评审)证书〕。 第四条进行科技成果鉴定工作,要组成成果鉴定委员会(小组)。 鉴定委员会(小组)的成员一般以十人左右为宜,并须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代表性。特别要注意邀请能够客观地对成果作出评价的专业人员(一般应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参加。 主持鉴定(评审)的技术负责人应由原下达任务的部门指定,为鉴定委员会(小组)当然成员。然后参照主持鉴定的技术负责人的建议,邀请有关人员作为鉴定委员会(小组)成员,参加鉴定工作。主持鉴定的技术负责人,应对成果鉴定(评审)意见负责。鉴定委员会(小组)成员应分别在鉴定(评审)证书上签字。 各级领导干部和管理部门的代表,除系与该项成果有关的专业(学科)的专家、科技人员外,一般不参加鉴定委员会(小组)的工作。 重大科技成果的鉴定工作,可视需要成立鉴定工作领导小组、技术文件审查小组和性能指标测试小组。鉴定(评审)证书应附参加鉴定工作的代表名单。 根据成果鉴定涉及的范围,可视需要邀请环境保护、计量、标准化、药检等技术监督部门的专业人员参加鉴定工作。 第五条科技成果鉴定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属于小试、设计定型方面的科技成果,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过一定批次或一定数量的重复试验(实验)和考核,证明技术先进、工艺路线合理、性能优良,并达到了原计划任务书的要求。 (二)有关技术资料齐全,主要包括:(1)科研课题的调查、考察报告和方案论证报告;(2)研究报告,包括技术路线的选择、试验方案的确定、试验总结、环境保护和劳动安全措施、技术经济分析、产品性能指标等;(3)工艺资料和设计资料;(4)分析、测试方法报告;(5)产品应用性能报告,包括与国内外同类产品对比数据;(6)专业检验机构提出的检测报告;(7)科研费用的结算等。 (三)可供复测的样品、样机等。 二、属于中试、生产定型方面的科技成果,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过三个月以上至半年的连续稳定性运转考核,或一定批量产品的实用考核,证明工艺稳定,产品优良,使用可靠,达到原计划任务书或科研合同要求的性能指标。 (二)有关技术资料齐全。主要包括:(1)研究报告,包括采用的工艺流程,工艺装备,稳定试验的数据,产品的性能指标及技术经济分析等;(2)产品试用考核报告;(3)工业化生产应采取的工艺设计、设备图纸、计算书;(4)产品分析、测定方法报告;(5)三废治理、安全措施;(6)科研费用的结算等。 (三)可供复测的样品、样机等。 三、农、林、牧、渔方面科技成果鉴定的条件,参照农牧渔业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医药、卫生方面科技成果鉴定的条件,参照卫生部和国家医药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基础理论等方面研究成果鉴定的条件,按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办理。 六、其他方面科技成果鉴定的条件,可参照有关部门规定的办法执行。 第六条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科技成果,可以免予鉴定(评审)。 一、经国务院各有关部门依据研究任务书或科研合同正式验收,并取得验收合格证明的; 二、理论性成果在全国或国际性学术会议上宣读,获得肯定性评价,并有该学术会议文件或材料可资证明的; 三、已经在生产实践中连续应用(或使用)半年以上,证明技术上成熟、经济上合理,由专业主管部门(单位)审查合格并出具证明的。 四、经国家和市级的计量、标准、测试、药检、品种等专业技术管理机构检验合格。作出全面评价,并给予证明的。 凡因符合上述条件之一,而实行免予鉴定的科技成果,参照本办法第九条第四款的规定,向市科委检送有关该项成果的技术文件和资料一份报请备察。 第七条科技成果鉴定的评价意见,主要包括鉴定结论意见和建议。 鉴定结论意见是指:(1)审查研究报告等全部技术资料后作出的结论意见;(2)根据成果在技术上所具备的新颖性、先进性、实用性和技术密级、难易程度,对其所达到的技术水平(国际先进、国际水平、国内首创、国内先进),以及能够取得的技术、经济、社会效益的评价意见(包括与国外同类性能指标、数据的对比);(3)该项成果向生产应用转移的条件和范围;(4)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意见。 建议是指:(1)对成果密级的建议;(2)进一步组织试验、应用、推广的建议;(3)申报发明和成果奖励的建议;(4)对较重大的不同意见或未通过鉴定(评审)的处理建议等。 第八条科技成果鉴定实行市、局(区、县、大专院校)、基层单位三级。 成果鉴定的级别,一般应与计划管理级别相对应。如属国内首创,具有先进性和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具有重大意义的成果,可由局级单位填写科学技术研究成果鉴定申请表(以下简称“鉴定申请表”,表格附后)一式二份,向市科委申请市级鉴定。 各级鉴定工作,由同级科技管理部门直接组织,或委托下一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委托鉴定的项目,鉴定级别不变。 第九条科技成果鉴定依照下述程序办理 一、科技成果鉴定的申请: (一)凡国家科委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委托市科委下达的研制项目,由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市科委,并由市科委审核后,加盖天津市科学技术成果鉴定专用章(以下简称成果鉴定专用章),报国家科委或送国务院有关部门申请鉴定。 (二)凡市科委下达的研制项目的成果鉴定,由承担单位填写鉴定申请表一式二份,井附有关技术资料和鉴定的建议安排,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科委。 二、科技成果鉴定的预审: 科技成果鉴定前必须严格按照鉴定应具备的条件进行预审。凡属市级鉴定的项目,一般均由市科委邀请有关专家,会同项目承担单位的主管部门,组成预审小组进行预审,预审后,在承担单位报送的鉴定申请表上填写审核意见,加盖成果鉴定专用章,批复其主管部门。 三、科技成果鉴定的组织: (一)国家科委委托市科委组织鉴定(评审)的科技成果,由市科委负责组织鉴定。 (二)市有关部、委、办,下达的项目,由下达任务单位或委托下属局组织鉴定(评审)。 (三)市科委委托局级单位组织鉴定的科技成果,由局级单位负责组织鉴定(评审)。 (四)邀请鉴定委员会(小组)成员时,在可能的条件下,应同时检送有关技术鉴定资料,以便做好鉴定前的准备工作。 (五)各级科技成果鉴定(评审)工作,规模应适宜,形式可灵活,应该厉行节约讲求实效,不得搞不正之风。 四、科技成果鉴定技术文件的报送: 凡属市级鉴定的项目,成果研制的承担单位应于鉴定后两周内报送:(1)《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报告表》一式三份;(2)《科学技术研究成果鉴定(评审)证书》一式五份;(3)《试验报告》一式三份;(4)《科技成果应用推广方案》一式三份,经逐级审核报市科委(工业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成果应用推广方案抄报市经委一份),由市科委审核签署意见后,加盖成果鉴定专用章,批复主管部门和承担单位鉴定(评审)证书各一份,并按照有关规定上报国家科委等部门和存档。 属局级(区、县、大专院校)鉴定的项目,于鉴定后的一个月内向市科委报送上述的四种技术文件各一份备案。 第十条参加鉴定(评审)的人员对需要保密的技术必须严格保密。 第十一条主持、参加重大科技成果鉴定委员会(小组)的工作,是一项重要的技术活动,要列入个人的技术档案,作为考绩的依据之一。 第十二条凡未经鉴定(评审)的科技成果(不含免于鉴定的),不能作为成果上报、登记、申请奖励、宣传报道、投产、推广、转让和减免税利;有关部门、单位自行决定报道、投产、推广、转让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决定部门、单位承担责任。 阶段性研究成果可以申请鉴定,但鉴定后一般不能单独申请奖励。 第十三条凡对已具备鉴定条件的科技成果进行压制、刁难、不予鉴定的,违犯本办法第九条三款五项规定的,及违犯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和造成的损失大小,追究其责任。 第十四条各局(区、县、大专院校)根据本办法拟定有关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管理工作的实施细则,并报市科委备案。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天津市科学技术研究成果鉴定申请表 ┌──────┬────────┬────────┬────────┐ │项目编号│ │项目类别│ │ ├──────┼────────┼────────┼────────┤ │项目名称│ │建议密级│ │ ├──────┼────────┼────────┼────────┤ │项目来源│ │建议组织│ │ ││ │鉴定部门│ │ ├──────┼────────┼────────┼────────┤ │研制单位│ │主要研究人员│ │ ├──────┼────────┼────────┼────────┤ │协作单位│ │研制时间│ │ ├──────┴────────┴────────┴────────┤ │项目完成简况和鉴定具备的条件: │ ││ ││ ││ │项目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 ││ ││ │审核人:局(区、县、大专院校)盖章: 年 月日│ └─────────────────────────────────┘ ┌──────────────────────────────┐ │市科委审核意见:│ ││ ││ ││ ││ │审核人:盖章年 月日 │ ├──────────────────────────────┤ │附件目录:│ ││ ││ ││ ││ ││ ├──────────────────────────────┤ │备注: │ ││ ││ ││ └──────────────────────────────┘ ┌──────────────────────────┐ │基层编号 部门或地登记号│ │方编号│ │建议密级 核定密级分类号│ └──────────────────────────┘ 天津市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报告表 说明 1.此表由各部门按规定的尺寸和格式统一翻印。 2.表中除“部门或地方编号”、“核定密级”、“登记号”、“分类号”、“登记日期”、“审查意见”外,其余各栏由填报单位逐一填写,不得遗漏。 3.本表要求填写工整,有条件最好打印。但“填报单位负责人”和“题目负责人”签字或盖章不得用打字代替。 4.“填报单位”是指院、所、厂、校一级基层单位;“完成单位”的名称和顺序应与成果鉴定证书一致;几个基层单位联合上报时,应加盖各单位公章。 5.“主要研究人员”是指对解决该项成果的关键技术问题有直接贡献的研究人员中主要者,应分单位填写清楚。 6.“内容摘要”栏,由题目负责人认真撰写(对成果的经济价值和应用、推广情况及效益应着重说明),以便发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公报”时摘登使用。 7.“资料目录”栏应填该项成果所包括的全部技术资料名称,并应由填报单位档案机构盖章。 8.“鉴定或评审意见”是指成果最终鉴定或评审的结论,重大不同意见应列出。9.“审查意见”栏应有具体意见并加盖审查单位公章。 10.“部门或地方编号”、“核定密级”栏由市科委填写。 附:天津市科学技术研究成果鉴定(评审)证书(格式) 鉴定(评审)委员会(组)成员 单位(部门)代表名单 填表说明 1.用钢笔或毛笔填写,字体要端正、清楚; 2.凡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成果,应按贡献大小顺序排列。 附:天津市重大科技成果应用、推广方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