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维护信访工作秩序的几项规定》的补充规定制定机关: 天津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1.07.30施行日期: 1981.07.30题注: (1981年7月30 ...
天津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维护信访工作秩序的几项规定》的补充规定制定机关: 天津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1.07.30 施行日期: 1981.07.30 题 注 : (1981年7月30日天津市人民政府文件津政发〔1981〕158号发布) 全文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贯彻执行国发〔1980〕214号《国务院关于维护信访工作秩序的几项规定》,特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信访工作是党政机关联系群众的一个重要渠道,各单位和各级信访部门,在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的工作上,必须做到:接待热情,符合政策,处理及时,耐心疏导,务使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件件有交代,案案有结果,并应建立健全登记、转办、催办、结案、归档等工作制度。 二、对来访人员已经作了接待处理,本人仍坚持不走的,由接待单位通知本人工作单位或家属将其领走。工作单位在郊县、外省市以及家住郊县、外省市的,由于路途远,单位与家属当日不能来人领回的,可由接待单位临时安置住宿,转日再由单位或家属领走。如本人拒绝离开,经区、县、局领导批准,可由信访部门出具公函,报接待单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由派出所派人强制令其离开;对外省市来津的上访人员,经动员坚不离去的,由接待单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强送市民政部门管理的收容遣送站收容,由遣送站强制送回。 三、对于来访人员中的精神病患者,其工作单位在本市或家住本市的,由接待部门通知其工作单位或家属将其领回;对扰乱治安的武疯子、淫疯子和政治疯子,由接待单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负责约束和制止,或送交其工作单位、家属严加看管;对病情严重、家属无力看管的,由工作单位或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上报,经过批准,送市公安局精神病管治所管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