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体育场、馆治安秩序管理的规定制定机关: 北京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失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7.05.18施行日期: 1987.06.01题注: (1987年5月1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文件京政办发74号发布 ...
关于加强体育场、馆治安秩序管理的规定制定机关: 北京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7.05.18 施行日期: 1987.06.01 题 注 : (1987年5月1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文件京政办发74号发布 自1987年6月1日起施行)(编者注:本规定已被2006年3月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6年3月1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68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机动车道路停车秩序管理办法〉等九项规章的决定》废止) 全文 为维护体育场、馆的良好秩序,促进首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作如下规定: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体育场、馆和单位对外开放的体育场、馆(以下统称体育场所)举办体育、文艺活动,必须按照本规定做好安全保卫工作,维护场内外秩序,保障活动的正常进行。 二、体育场所及其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筑物和各项设施坚固安全,出入口和通道畅通。 (二)消防设备齐全、有效,放置得当。 (三)场内有足够的、应急的照明设备。 (四)有相应的工作人员。 三、在容纳观众万人以上的体育场所举办大型体育、文艺活动,必须由主办单位制定安全保卫工作方案,连同举办该项活动的批准文件副本,于举办活动前一个月报市公安局审核批准。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应包括:活动内容、规模、时间、地点、人数、入场券发售办法、安全保卫工作人员情况和负责人姓名,以及安全保卫和应急措施等。 在其他体育场所举办规模较小的体育、文艺活动,可由主办单位自行确定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制定维护秩序的措施,于举办前七天向体育场所所在地的区、县公安机关备案。 四、安全保卫工作方案,由体育、文艺活动的主办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由安全保卫工作负责人具体落实,并检查各项措施,特别是出入口守卫、场内秩序管理和消防安全、观众疏导等管理措施的落实情况。 举办大型体育、文艺活动,体育场所外的治安秩序,由当地公安机关协助主办单位维护管理。 五、体育、文艺活动的入场券,必须按体育场所的观众容量发售。禁止超员发售。 发售入场券时,由发售单位负责维护现场秩序。 六、承办体育、文艺活动的体育场所应协助主办单位作好下列各项安全保卫工作: (一)开场前,须对全部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和隐患,及时排除或停止使用。 (二)指定相应的工作人员,向观众宣传安全注意事项,维护场内、外秩序,做好出入口和主要通道的安全疏导工作。工作人员应佩带明显标志。 (三)对妨碍秩序的行为,工作人员应予以劝阻、制止。不听劝阻、制止或情节恶劣的,报告当地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七、体育、文艺活动的观众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讲文明、讲礼貌、守纪律,遵从主办单位和体育场所的制度,听从工作人员的疏导和管理。 (二)禁止故意拥挤、起哄、跺脚蹦跳等扰乱场内秩序的行为。 (三)禁止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入场。 (四)禁止向场内投掷物品。 (五)禁止斗殴和辱骂、殴打运动员、演员和工作人员。 (六)禁止倒卖、伪造入场券。 八、公安机关应对体育场所的体育、文艺活动加强安全指导,协助和督促安全保卫措施的实施,消除不安全的隐患,及时处理违法案件。对措施不力影响安全,且情况紧急的,有权责令停止活动或责令体育场所停止开放。 九、对违反本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违反本规定,造成他人经济损失的,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员负责赔偿。 十、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十一、本规定自1987年6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