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教育局拟订的《关于职业学校毕业生录用问题的暂行规定》 制定机关: 天津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失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2.08.21施行日期: 1982.08.21题注: (1982年8 ...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教育局拟订的《关于职业学校毕业生录用问题的暂行规定》制定机关: 天津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2.08.21 施行日期: 1982.08.21 题 注 : (1982年8月21日天津市人民政府文件津政发〔1982〕158号发布)(编者注: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 全文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教育局拟订的《关于职业学校毕业生录用问题的暂行规定》,现转发给你们,请即照此办理。 附:关于职业学校毕业生录用问题的暂行规定(天津市教育局一九八二年七月十四日) 为改革中等教育结构,发展职业技术教育,使教育适应四化建设的需要。根据中发〔1980〕64号《中共中央关于转发全国劳动就业会议文件的通知》、〔1981〕42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广开门路,搞活经济,解决城镇就业问题的若干决定》和国务院国发〔1980〕252号《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中等教育结构改革的报告》精神,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并参与部分省市的经验,对职业学校毕业生录用问题暂作如下规定: 一、职业学校毕业生,国家不包分配,由用人单位根据需要择优录用,他可以自愿报考对口大专院校,还可以组织起来就业或自谋职业。 二、从一九八二年起,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凡从社会上招收技术工人和中级技术、管理人员,都要根据中共中央发〔1980〕64号文件中关于今后企业单位增人,应以经过职业训练的毕业生为重点的精神,首先从工种、专业对口的职业学校毕业生中录用。办学部门对所办职业学校毕业生有优先录用权。 三、职业学校学生毕业后,由学校将学生花名册及人事档案转交学生家庭所在街道,等待就业。由市劳动局根据招工计划统一安排和介绍,由用人单位进行招考,可结合毕业生在校考试成绩择优录用。具体办法由用人单位确定。录用为工人的,由学生所在区劳动部门办理录用手续;录用为技术和管理人员的,由各区、县、局根据需要提出用人计划,向人事局申报,由市人事局统一汇总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在安排招考并办理录用手续。 四、录用职业学校毕业生的劳动指标,在主管区、县、局当年增人指标或补充自然减员指标中解决。当年指标不足或无指标而生产、工作确实需要录用的,由主管区、县、局报市劳动局或人事局审批,审批时,对录用职业学校毕业生者应尽可能照顾批准,以资鼓励发展职业技术教育。 五、职业学校毕业生,被录用为工人的要经过半年的试用期,试用期间按学徒工最后一年的工资待遇执行。试用期满后,经审查合格者转正,定为一级工,满一年后,定为二级工。被录用为技术和管理人员的要经过一年的试用期,试用期间执行行政26级工资待遇。试用期满,经审查合格者转正,定为行政25级工资待遇。其业务技术职称按有关规定办理。试用期满,经审核不合格者,录用单位可以辞退回街道,也可延长试用期一年,到期审核仍不合格者辞退。 六、对职业学校毕业生按非所学专业、工种录用的,其录用手续和工资待遇按招工单位的规定办理。 七、在中央和国务院没有统一规定前,暂按此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