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维护楼房阳台整洁的规定制定机关: 北京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已修改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6.10.29施行日期: 1998.01.01题注: (1986年10月2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   ...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维护楼房阳台整洁的规定制定机关: 北京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已修改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6.10.29 施行日期: 1998.01.01 题 注 : (1986年10月2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 自1986年12月1日起施行)(编者注:修改内容见根据1994年9月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号令发布 自发不之日起施行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关于加强新建改建居住区环境卫生管理的规定〉等五项规章部分条款进行修改的决定》修正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维护楼房阳台整洁的规定(1994年修正本)》) 全文 为维护市容观瞻,根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法规,特作如下规定: 一、凡城区、近郊区主要大街临街楼房的阳台(以下简称阳台),必须按原建筑规格保持完好、整洁。不许围封改装、乱搭乱建。 阳台损坏的,由房屋所有单位或管理单位负责维修;需要改装的,应由房屋所有单位或管理单位对全栋楼房阳台统一设计、统一施工,保持整齐美观。 二、使用阳台,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在阳台护栏外侧四周墙壁上吊挂杂物; 2、在阳台护栏上摆放花盆,花盆底部不得超出护栏外壁,并须采取防止花盆掉落的安全措施; 3、在阳台内挂晒的衣物等,不得超出阳台护栏的范围; 4、在阳台堆放杂物,高度不得超过阳台护栏。 三、对违反本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予以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并由房屋所有单位或管理单位负责督促执行。拒不接受批评教育或逾期不改正的,予以经济处罚: 1、不经批准围封改装或乱搭乱建的,责令拆除,恢复原状,处以20元以下的罚款。 2、不遵守第二条各项规定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以1元的罚款。因违反规定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或危害他人安全的,应承担法律责任。 3、房屋所有单位或管理单位,拒不协助督促执行的,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 四、执行本规定的主要大街范围,由城区、近郊区各区人民政府划定。远郊各县(区)的城镇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五、本规定在各区、县政府领导下,由街道办事处组织市容环境卫生、公安、房管等部门协同实施。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环境卫生管理局解释。 六、本规定自1986年12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实施前已存在的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问题,由各区、县人民政府分期分批进行整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