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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公路造林与管护规定(2002年修正本)

2023-8-11 23:36| 发布者: cn521| 查看: 378| 评论: 0

摘要: 甘肃省公路造林与管护规定(2002年修正本)制定机关: 甘肃省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失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10.12.02施行日期: 1986.04.22题注: (1986年4月22日甘肃省人民政府文件甘政发64号发 ...

甘肃省公路造林与管护规定(2002年修正本)

制定机关: 甘肃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10.12.02

施行日期: 1986.04.22

题     注 : (1986年4月22日甘肃省人民政府文件甘政发[1986]64号发布 根据2002年3月26日甘肃省人民政府第1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2年7月9日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27号公布的《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甘肃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等13件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编者注:本规定已被2010年11月26日甘肃省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0年12月2日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7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甘肃省公路造林与管护规定〉等10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废止)

全文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林木管护,巩固造林成果,加快公路绿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有关条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

第三条公路造林工作由各级公路管理机构统筹规划并组织实施。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公路造林工作的领导,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群众义务植树,配合搞好公路绿化。

第四条公路两旁留地范围内造林,应本着在公路留地靠外侧边界种植一行长青、果木或优质树种,作为路界标志树长期保留。

第五条公路造林地范围

1.国道、省道及重要的县道,挖土路基保留至天沟以外一米,无天沟的地段,自坡顶起留二米,作为公路取土及造林用地;填土路基保留至取土坑以外一米,在原取土坑消失或无取土坑的地段,自路基斜坡脚起,每边各留三米,作为公路取土及造林用地;

2.大桥上、下游各长二百米、中、小桥涵各长一百米、宽三米的河岸内侧;

3.公路分隔带、高边坡、护坡道上;

4.公路苗圃、园林地;

5.公路其它防护林带以及公路管养单位的机关、庭院及四周属地。

第六条公路造林实行谁造林、谁管护、谁收益的政策。

第七条凡属公路造林地范围内的林木,公路管理机构都要按不同类型登记建立公路林木档案。

第八条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任意砍伐;需要更新砍伐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采伐时当地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实施现场监督。

第九条凡违反本规定,盗伐或乱砍滥伐公路行道树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