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市公用局拟订的《天津市城市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制定机关: 天津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3.01.12施行日期: 1983.01.12 ...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市公用局拟订的《天津市城市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制定机关: 天津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3.01.12 施行日期: 1983.01.12 题 注 : (1983年1月12日天津市人民政府文件津政发〔1983〕7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全文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公用局拟订的《天津市城市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发布,望认真执行。 附:天津市城市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管理暂行办法(一九八三年一月十一日)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水管道(包括水源管道,供水干、支管及过河管)及其附属设施(包括闸门、消火栓、无表防险、水表、测流测压装置、放气孔、排水口、人孔检查井等)的管理,保障城市人民生活和工业生产的供水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均由市自来水公司统一管理和维护。 第三条城市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上,严禁建造各种设施。严禁埋设电杆、标志、广告牌等,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堆放物料。 在城市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上,不准种植乔木和建造绿化建筑物。在供水管理规定范围内种植的花灌木和草坪,因供水设施维修或工程施工确需迁移或清除时,供水部门不负赔偿和恢复的责任,但应事先通知园林部门,以取得配合。 第四条在已有城市供水管道两侧的地下铺设下水道、煤气管道、热力管道、电讯电力电缆,建造人防工程或建设地上建筑物、设置电杆、广告牌、标志等,与供水管道的水平净距应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建筑规范标准的规定。上述设施施工前,设置单位应主动与自来水公司联系,核实地下供水管道情况,并取得自来水公司的同意和监护,按规划部门批准的路由进行施工。 遇有特殊情况必须对有关规范标准变通时,设置单位应与自来水公司协商解决。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准在供水管道规定范围内取土、挖坑,或进行其他有害于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活动。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拆迁、动用、损坏城市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不准私自在管道上接管取水。确需拆迁或安装供水设施的,应按规定办理申请和批准手续。拆迁安装费用由申请单位负责。拆迁安装时,自来水公司应予配合或施工。 第七条用户不得直接在城市供水管道上装泵加压。对水压有特殊要求需要加压的,必须经自来水公司审查批准,采取间接加压方式加压。 第八条凡有自备水源的单位,其自备水源系统与城市供水管道需要连接时,必须经卫生防疫部门(或自来水公司)对水质进行检验合格后,报自来水公司批准,方可连接,并应在管道连接处采取有效的防止逆流措施。凡生产有毒有害产品或使用有毒有害原材料的单位,生产用水必须采取间接取水方式,严禁与城市自来水管道直接连接。 第九条自来水管道上的消火栓是消防专用设施,有关消火栓的管理,按市公用局和公安局联合颁发的《天津市消火栓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造成城市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或其他损失的,由责任者负责赔偿。情节严重的,应予以罚款,直至停止供水。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处罚批准权限:罚款三十元以下(含三十元)的,由自来水公司供水管理所所属服务站决定执行;罚款三十元至一百元(含一百元)的,由自来水公司供水管理所批准执行,罚款一百元以上或停止供水的,由自来水公司批准执行。 第十一条本办法解释权属市公用局,由自来水公司监督实施。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违章赔偿及罚款标准。(附件) 违章赔偿及罚款标准 违章性质情况单位罚款标准(元) 赔偿损 失 在直径300毫米以下自安装之日起至发现 在城市供水管 管道上接管次/处50-100之日止,按其私接管 在直径300-500毫 大小根据自来水公司 米管道上接管 "100-500服务章则规定的水量 道上私接管道计算标准核收水费, 在直径600毫米以上"500以上并赔偿其他损失。 管道上接管 占压管道,危 在直径300毫米以下米/处10-30 管道上 及管道安全或 在直径300-600毫 " 30-100赔偿所造成的直接 米管道上及间接损失,并恢 在管道上取土 在直径600毫米以" 100-500 复原状。 上管道上 闸门井 次/处10-50 占压管道测流井、放气孔、 " 5-15 赔偿所造成的直接 人孔检查井 " 及间接损失。 附属设施水表井5-15或停止 供水 在供水管道规500-1000 限期拆除,并赔偿 定范围内建设间接损失。 建筑物及设施 直径300毫米以下次10-50 闸门 私自动用管直径300-500毫米次50-100 闸门 直径600毫米以上次100-500 赔偿所造成的直接 闸门及间接损失。 消火栓 次 5-30 道附属设施测流井、放气井、人孔次 30-50 检查井、水表井次 2-30或停止 供水 损坏供水管道5-500赔偿直接及间接 及其附属设施损失 私自装泵加压次500元以上赔偿直接及间接 或自备水源管损失 道与自来水管 道连接不符合 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