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制定的《对违反现金管理规定的处罚试行办法》制定机关: 天津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失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4.01.25施行日期: 1984.01.25题注: (1984年1月25日天津 ...
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制定的《对违反现金管理规定的处罚试行办法》制定机关: 天津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4.01.25 施行日期: 1984.01.25 题 注 : (1984年1月25日天津市人民政府文件津政办发〔1984〕10号发布)(编者注:自行失效) 全文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制定的《对违反现金管理规定的处罚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即按照试行。 现金管理是我国行之有效的一项财经制度,对于控制消费基金的增长和不合理的现金支付,维护财经纪律,起着重要作用。今后,对于违反现金管理的单位,除批评教育外,必须按照本办法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直至提请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附: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对违反现金管理规定的处罚试行办法(1984年1月4日) 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货币投放、积极组织货币回笼、严格财经纪律的指示,保证我市财政收入计划的实现,落实奖金发放的规定,严格控制消费基金的增长,预防经济犯罪,保障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正常进行,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一条凡以不正当手段从银行套取现金或未经批准而坐支销货或业务收入,用于违反现金管理或违反财经纪律方面的支出,情节严重的,按套取或坐支的金额大小对单位处以1%至5%的罚款。 第二条凡非法通过单位帐户用转帐支票套换现金,或利用银行帐户代其他单位或个人支取现金,进行城乡、单位之间互相勾结获取非法收入的,按支取的现金额处以5%至10%的罚款。 第三条凡擅自印制发放和收取各种“购买证”、“取货证”等流通券的,按发行证券面值总和(或实际结算金额)处以发证和收证单位各10%至38%的罚款。 第四条所有课罚的罚款,属工商企业的,从企业税后留利或利润留成中列支;属机关事业单位的,从该单位预算外资金中列支。全部罚款上缴地方财政金库。 第五条本办法自下达之日起试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