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天津市天然气地下管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制定机关: 天津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1.07.02施行日期: 1981.07.02题注: (1981年07月02日天 ...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天津市天然气地下管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制定机关: 天津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1.07.02 施行日期: 1981.07.02 题 注 : (1981年07月02日天津市人民政府文件津政发〔1981〕140号发布 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全文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天然气地下管道管理暂行办法》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天津市天然气地下管道管理暂行办法(1981年7月2日) 为加强我市天然气地下管道的管理,切实保证安全供气,保障管线附近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特根据国家建委颁布的《城市煤气设计规范》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地下天然气高、中、低压等各类管道的最小水平距离内和最小垂直距离内(规定距离见附表一、二),不准建设各种建筑物,安装各种设施和植树。 第二条天然气地下管道的地面上,管道中心线两侧各二米以内不准堆放重物,四米以内不准堆放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并严禁取土。 第三条天然气地下管道的闸井、放水井、检漏管、检查头周围二米半径范围内,不准堆放各种物品,严禁任何明火。 第四条天然气地下管道穿越河流部分的标志区域内,严禁船只抛锚。 第五条凡违犯上述规定,致使天然气管道发生破裂、漏气、着火、爆炸等事故,肇事者要赔偿管道和经营的一切经济损失;严重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条天然气地下管道安全管理工作,由市公用局负责,并责成煤气事业处负责日常工作。 第七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附一:建筑物和各类管线设施与天然气地下管线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 附二:各类管线设施与天然气地下管道之间的最小垂直距离(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