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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畜牧局《关于请批转〈家畜、家禽及其产品铁

天津 发布于 2023-8-12 00:03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畜牧局《关于请批转〈家畜、家禽及其产品铁路运输兽医检疫办法〉的报告》的通知制定机关: 天津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3.01.04施行 ...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畜牧局《关于请批转〈家畜、家禽及其产品铁路运输兽医检疫办法〉的报告》的通知

制定机关: 天津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3.01.04

施行日期: 1983.01.04

题     注 : (1983年1月4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津政办发〔1983〕2号发布)

全文

各郊区、县人民政府,有关委、局: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畜牧局《关于请批转〈家畜、家禽及其产品铁路运输兽医检疫办法〉的报告》。现将北京铁路局、太原铁路局、河北省畜牧局、山西省农业厅畜牧局、天津市畜牧局、北京市畜牧局联合颁发的《家畜、家禽及其产品铁路运输兽医检疫办法》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附:关于请批转《家畜、家禽及其产品铁路运输兽医检疫办法》的报告(天津市畜牧局一九八二年十二月七日)市人民政府:

为加强铁路运输兽医检疫工作,防止畜禽疫病通过铁路运输传播扩散,促进我市畜牧业的发展,保障人畜健康,我局与北京铁路局、太原铁路局、河北省畜牧局、山西省农业厅畜牧局、北京市畜牧局,共同制定了《家畜、家禽及其产品铁路运输兽医检疫办法》。特报请市人民政府审阅并批转各有关部门贯彻执行。

关于颁发“家畜、家禽及其产品铁路运输兽医检疫办法”的联合通知(北京铁路局太原铁路局河北省畜牧局山西省农业厅畜牧局天津市畜牧局北京市畜牧局一九八二年十月)

北京、太原铁路局所属分局、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境内各车务段、各车站、各地区(县)畜牧局、各铁路兽医检疫站:

为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铁路运输兽医检疫工作,防止藉铁路运输传播、蔓延疫病,促进畜牧生产发展,保障人畜健康和铁路安全运输。北京铁路局、太原铁路局、河北省畜牧局、山西省农业厅畜牧局、天津市畜牧局、北京市畜牧局制订了河北省、山西省、天津市、北京市境内“家畜、家禽及其产品铁路运输兽医检疫办法”现发给你处,希认真贯彻执行。

附:家畜、家禽及其产品铁路运输兽医检疫办法(一九八二年十月)

第一条:为了加强家畜、家禽(以下简称畜、禽)及其产品铁路运输检疫,防止藉铁路运输传播、蔓延疫病,保障人畜健康,铁路运输安全及畜牧业生产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北京铁路局、太原铁路局所管辖各站,经铁路运输(发送、到达)的畜、禽及其产品,必须由铁路兽医检役机关进行检疫。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的畜、禽及其产品系:

牛,马、驴、骡、骆驼、羊、猪、犬、兔、禽类及种蛋,蜜蜂、野生动物、演艺动物、试验动物及鱼苗(种)等。

生皮、毛类、肉类、脏器、油脂、血、骨、蹄、角等。

第四条:本规定所指的畜禽疫病类:

炭疽、牛瘟、口蹄疫、气肿疽、巴氏杆菌病、布氏杆菌病、钩端螺旋体病、螨病;猪瘟、猪丹毒、猪喘气病、猪传染性水泡病、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密螺旋体痢疾、仔猪副伤寒、弓形体病、囊尾幼病;牛肺疫、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牛结核、牛血孢子虫病;羊痘、羊快疫、羊肠毒血症、羔羊痢疾;马传染性贫血、马鼻疽、马血孢于虫病、马流行性淋巴管炎、马传染性胸膜炎、马传染性脑脊髓炎、马腺疫、马传染性结膜炎、角膜炎;鸡新城疫、鸡马立克氏病、鸡白痢、鸭瘟;狂犬病,蜜蜂的幼虫腐烂病、囊状幼虫病、蜂螨及孢子虫病;鱼的鳃霉菌病、鱼病毒性出血性败血病等。

在本规定未列入的疫病,由各省、市根据具体疫病流行情况另行规定。

第五条:发货人在托运畜、禽及其产品时,须提前三天报检,并做好待检准备。应在持有县以上调运证明,兽医检疫机关签发的产地检疫证明,非疫区证明及某些特定疫病注射证明后,向启运地的铁路兽医检疫机关办理检疫事宜。

第六条:铁路兽医检疫机关应根据货主的报检,进行各项检疫。经检疫消毒合格后,发给检疫证明书。

第七条:铁路部门凭有效期间内的铁路兽医签发的检疫证明书,验查货证相符后,方可承运。否则,不予办理。

发货人须将检疫证明书号码,记载在货物运单“发货人记载事项”栏内。发站核实后,加盖车站日期戳。

第八条:在无疫病流行,检疫部门亦未提出检疫要求时,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均可直接办理承运手续。

(1)持有军运代号部队移防发运的牲畜或持有军队兽医检疫证明者。

(2)持有迁移证办理搬家的畜禽及其产品。

(3)五头以内的仔猪,二十只以内的家禽;二十公斤以内畜禽产品。

第九条:铁路部门对运输的畜禽及其产品,应按《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的规定,拨配适当车辆以保安全运输。

第十条:运输畜禽时,发货人必须配备押运人员或随行兽医,沿途不得随意抛弃粪便,污物,发现病、死畜禽时,不得抛弃、宰杀、出卖。应立即向车长报告,在指定站甩下,并通知管内铁路兽医诊断处理,有关部门共同编制普通记录,分别保存,车站应电告发、到站,并转告收货人。

第十一条:车站接到畜禽及其产品到达预报后,必须立即通知铁路兽医检疫机关,及时进行验证,必要时可进行检疫,如卸车三小时后,铁路兽医未能到达现场,可允许离开货场。但未经铁路兽医检疫的畜、食及其产品,车站应做出去向、数量记录并通知管内铁路兽医,以便追查补检。

第十二条:在检疫过程中,发现病畜及污染、变质的畜产品时,铁路兽医协同有关部门监督发(收)货人,按防疫卫生要求妥善处理。

第十三条:凡装运畜禽及其产品的车辆卸车后,对车辆的清扫、消毒按《货规》

第27条规定办理。清扫下来的粪便、污物等,应由收货人在指定地点进行无害处理。但在发现病、死畜禽时,应进行严格消毒处理,由收(发)货人支付费用。

第十四条:铁路部门对开展铁路兽医检疫工作的公用乘车证、通讯方面给予保障。办公用房等应在可能情况下,尽力提供方便。其所需要费用各单位按铁路规定支付。

附:关于铁路兽医检疫实施办法(一九八二年十月)

一、发送检疫

1.家畜、家禽。

(一)猪:根据当地疫病流行情况,主要检查猪瘟、猪丹毒、猪肺疫、猪喘气病、口蹄疫、弓形体、猪密螺旋体痢疾、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在检疫时观察其动、静、食欲的变化,必要时进行逐头检疫。

(二)马、骡、驴:以鼻疽、传染性贫血病为常规检疫项目。鼻疽以鼻疽菌素点眼、传染性贫血病为琼脂凝胶扩散检验。

(三)牛:牛口蹄疫、牛肺疫、布氏杆菌病为常规检疫项目。但种牛、奶牛还须做结核、付结核检疫。

羊:口蹄疫、布氏杆菌病、羊疽、疥癣为常规检疫项目。

(四)禽兔:禽及种蛋以检查鸡新城疫、马立克、鸡霍乱、鸡痘、鸡白痢为主。鸭以巴氏杆菌病、鸭瘟为主。

种兔以巴氏杆菌病、野兔热、球虫病检查为主。其他肉用兔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检疫项目。

(五)水貂:以检查阿留申病、犬瘟热为主。

(六)鱼:以检查霉菌病为主。

(七)蜜蜂:按一九七六年五月五日京革运字(76)第336号、(76)津农字第116号、冀革畜字第12号“河北省、天津市境内铁路运输蜜蜂检疫暂行规定”办理。

2.畜禽产品检疫。

(一)凡经铁路运输的牛皮、马皮、羊皮、驴皮、羔皮、牛犊皮等生皮都必须进行炭疽沉淀反应检验,有条件的地区可协同有关部门进行环氧乙烷消毒。

(二)凡经铁路运输的兽毛(鬃尾),有条件地区应进行炭疽培养检验,无条件的地区可进行包装消毒。

(三)肉类检疫:对肉联厂肉类监督检疫按中央四部“肉品卫生检验试行规程”执行。

(四)骨、角、蹄、羽毛。亦须进行消毒处理后,开具检疫证书。

3.经检疫发现炭疽、口蹄疫、传染性水泡病、牛瘟、气肿疽等烈性和危险性较大的传染病时,不得外运,并及时通知所在地区畜牧兽医部门按规定协同处理,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直至此类疫病被扑灭并宣布解除封锁后,方可外运。

4.经检疫发现猪瘟、猪丹毒、猪肺疫、猪喘气病;鸡新城疫、禽霍乱;马鼻疽、马传染性贫血病、马传染性胸膜炎、马传染性脑脊髓膜炎;牛肺疫、牛羊出血性败血病、羊快疫和各种家禽共患的狂犬病、结核病、副结核病、布氏杆菌病的病畜、禽以及疑似病畜、禽均不外运,并及时通知所在地区畜牧兽医部门按照规定协同处理。

5.经检疫发现有马腺疫、马传染性结膜炎、角膜炎、破伤风、坏死杆菌病等慢性、良性、散发性传染病时,其病畜交地方畜牧兽医部门隔离治疗,待其痊愈后方可外运。

6.整车发运畜禽时,除具有铁路兽医检疫站开具的检疫证明书外,还需有车辆消毒合格证。

7.如遇特殊需要运输病畜禽时,须经省、市畜牧兽医部门批准,方可做条件运输处理。

二、到站检疫

对于到站的畜禽及其产品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在卸车后另行检疫:

1.未经铁路兽医检疫机关检疫者;

2.在发站地无铁路兽医机关,亦无地方县以上畜牧兽医机关检疫者;

3.虽经检疫,但其检疫项目不符合本规定要求者;

4.对到达后发现有病、死畜禽或当地兽医部门提出要求进行复检者。

三、检出病畜、禽及其产品的处理

凡检出的病畜、禽及其产品,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妥善处理,上报备案。如不能进行处理时,报请主管部门后进行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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