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暂行规定制定机关: 北京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6.09.24施行日期: 1986.09.24题注: (1986年9月24 ...
关于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暂行规定制定机关: 北京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6.09.24 施行日期: 1986.09.24 题 注 : (1986年9月24日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 全文 为贯彻落实全国第一次城市经济体制改革工作会议精神,认真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若干问题的规定》,促进横向联合的健康发展,根据本市具体情况,特作如下暂行规定。 有关计划方面 一、国务院有关部委对本市跨部门经济联合组织下达的专项生产、建设和技术改造计划及相应的物资指标,由市计委承接,协同有关委办下达并组织实施。大型经济联合组织的重大技术改造项目,报有关委办后,统一纳入市计划。 有关财政税收方面 二、市财政每年拿出一定数额的周转金,作为解决重点项目、发展本市急需行业的经济联合组织和承担市重大任务的科研生产联合体的部分资金。 三、对出口创汇好,有利于发展本市名、优、特、新产品,有利于资源合理开发,有利于老、少、边、穷地区经济发展的联营项目的贷款,对承担市科技开发项目和市“星火计划”项目的贷款,地方财政可根据情况,给予贴息。 四、全民所有制企业从经济联合组织分得的新增利润免征调节税。宏观经济效益显著的联营项目,其联营各企业原有利润,在国家调减调节税时,本市财政部门予以优先照顾。 五、经有关部门批准确认的科研生产联合体,可以连续3年从其应用技术成果新增利润中,税前提取20%,专项用于该联合体的科技开发。 六、为扩大和外省市的联合,发展本市急需行业,在联合组织的利润分配上,可适当提高外省市投资单位的获利比例。 七、利用银行技措贷款投资联营的企业所分得的利润,全民所有制企业先还贷款,后计缴所得税;集体所有制企业,所得税前归还贷款60%,税后归还40%。不同所有制企业组成的联合组织统贷统还的技措贷款,税前归还80%,税后归还20%。 八、企业以国家资金向经济联合组织投资所分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1年;企业和科研单位以自有资金向联合组织投资所分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3年;企业从联合组织分得的利润再投资于该联合组织,这部分投资所分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3年。 九、企业向外省市转让技术,其年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所得税;30万元以上的,超过部分减半征收。企业向本市单位转让技术,年收入在40万元以下的,免征所得税;40万元以上的,超过部分减半征收。 十、外省市在我市投资建立的批发市场,第一年免征批发环节营业税;第二年如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经税务部门批准,可继续给予减免税照顾。 十一、企业和科研单位向原材料基地、本市能源、交通设施和市政府确定的本市37个贫困乡、少数民族乡、老革命根据地以及民政部门所属的残疾人福利工厂投资,从联营中分得的利润,头两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减、免征税期满后用所分利润再投资于上述行业和地区的,可免征所得税。 十二、市税务局要根据本市情况,尽快制订本市增值税的征收办法,经市政府批准后下发执行。 有关金融方面 十三、本市各银行每年划出一定的技术改造和流动资金贷款额度,支持横向联合,主要用于解决有利于推动横向联合的技术改造项目,支持发展名、优、特、新产品和建立原材料、粮食副食基地所需的资金。 十四、工业企业自有流动资金超过银行规定比例的部分,可以用于流动资金投资。 十五、开展票据承兑贴现和跨地区直接结算业务,市人民银行要尽快提出实施办法,经总行批准后,先行试点逐步推开。 十六、经济联合组织用债券、股票等形式集资,经市人民银行批准,可以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代理。 有关劳动工资方面 十七、经济联合组织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可以单订计划,按国家规定的招工办法,在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居民中招收工人。需从农村招收工人,应报市劳动局审批。 十八、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联合组成的跨地区独立核算的经济联合组织,其职工的工资提取,可参照本市集体企业的办法执行。 十九、本市企业、科研单位派往外省市人员的工资性收入,可由当地决定;外省市派来本市经济联合组织(包括科研生产联合组织)的技术人员,在工资性收入上给以优惠,其收入不列入联合组织奖金税计税额。 二十、中央、外省市和本市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参加本市科研生产联合体的,其在联合体内的技术入股、成果应用推广、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净收入,可提取10%至15%的专项奖励基金,奖励有关人员,不征奖金税。具体奖励办法由有关部门制定。 有关物价方面 二十一、在确保本市零售物价稳定的前提下,经济联合组织各方可以根据互利和减少流通环节的原则,自行确定内部协作价格。联合组织在京出售的目前仍属于国家定价的商品,零售价格允许向下浮动,但不得擅自提价。 有关物资供应方面 二十二、经济联合组织完成国家下达本市的生产、技改、建设等计划所需国家统配物资,按国家下达的物资分配指标,随生产、建设计划如数下达(包括实物)。在经济联合组织内部,物资分配指标可以互相划转。 二十三、经济联合组织完成市下达的生产、技改、建设等计划,所需国家统筹物资,综合平衡,统筹安排。对重点产品、技措和建设项目所需物资,优先安排,保证供应。 二十四、经济联合组织完成原列市计划、现审批权已下放的产品和技改项目,所需国家统配物资,暂按1984年的分配水平予以安排。分配计划随生产、技改计划下达。由于生产发展需要增加的物资,通过物资贸易中心和市场调剂解决。 二十五、经济联合组织完成其他生产建设任务所需物资,通过物资贸易中心和市场调剂解决。 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方面 二十六、经济联合组织在北京地区登记注册。需经北京参加联合各方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在所在区县的工商局登记注册,领取执照。同时,持照到所在区县税务部门进行纳税登记、对耗水耗能多、污染扰民的联合项目,还需经市调整工业办公室审批后方可登记。 有关统计方面 二十七、各级统计部门要按照不重复、不遗漏、划分清楚的原则,建立健全对经济联合组织的统计制度。现已成为紧密型实体的联合组织,应按国家统计制度规定,将统计报表分别报送当地统计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 有关管理体制方面 二十八、本市跨行业、跨地门、跨地区的经济联合组织,业务上由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协调指导。紧密型联合体的党群关系,由所在区、县委管理。个别大型联合组织的党群关系,由市委有关主管部门管理。 其他方面 二十九、外省市与本市单位联合投资在京兴建的房屋,其产权归联营各方所有,不受年限限制。如联营一方中途退出,可按房屋折旧残值结算偿付。 三十、本市各类科研单位要积极发展适合首都生产建设特点和重点行业需要的先进技术,建立各种形式和生产科研联合体。对于本地区本行业一时不能采用的科技成果,应积极鼓励向外省市输出。对科研生产联合体将专门制订管理办法。 三十一、过去本市颁布的有关横向经济联合的规定、办法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三十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