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自然科学研究机构建立、调整的审批试行办法》的通知 制定机关: 天津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3.08.30施行日期: 1983.08.30题注: (198 ...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自然科学研究机构建立、调整的审批试行办法》的通知制定机关: 天津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3.08.30 施行日期: 1983.08.30 题 注 : (1983年8月30日天津市人民政府文件津政发〔1983〕127号发布) 全文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科委(83)国科发管字158号《关于发布〈自然科学研究机构建立、调整的审批试行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根据这个试行办法的精神,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对我市独立科研机构的建立、调整的审批程序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各委办和各局(除企业化管理的局)属的独立科研机构的建立、合并、分设、撤销以及研究方向和隶属关系改转等,均需由其主管部门向市科委提出申请,同时抄送有关委和市财政局,市科委提出审查意见,并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由市科委上报国家科委审批。 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局(包括局级公司)及各局属专业公司所属的独立科研机构的建立、合并、分设、撤销以及研究方向和隶属关系改变等,均由主管局向市科委提出申请,抄送有关委和市财政局,由市科委审批。 三、各区、县新建和调整独立科研机构,由同级科委提出申请,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市科委审批。 四、市科委审查独立科研机构的建立和调整,要征求各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对新建独立科研机构的审批,一定要从严掌握。 五、今后对各独立科研机构人员编制的审批权限,仍按规定办法执行,即各委、办主管的独立科研机构的人员编制,由市编委核定;各局(包括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局和局级公司)和局属专业公司所属的独立科研机构的人员编制,由市科委核定。 六、非独立科研机构的建立和调整,仍按原审批程序审批,并抄送市科委和主管委备案。 七、本规定下达后,市人民政府过去所发的有关新建、调整独立科研机构的规定即停止执行。 附:关于发布《自然科学研究机构建立、调整的审批试行办法》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一九八三年三月十七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国科学院: 现将国务院批准的《自然科学研究机构建立、调整的审批试行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为了进一步作好科研机构的建立、调整工作,应注意掌握: (1)当前,正处于机构改革之中,要防止为安排政府机关紧缩下来的人员而新建事业单位的作法。 (2)目前,科研机构正面临着改革、整顿阶段,在此期间一般不批新建机构。 (3)各类研究、技术开发中心的建立,要以原有科研机构为基础,充分利用现有的人员和设备等条件,避免造成新的重复。 二、本办法不包括国防科研单位。国防科研机构建立、调整的审批,由国防科工委办理。 附:(1)自然科学研究机构建立、调整的审批试行办法 (2)新建自然科学研究机构申报书(可根据需要自行翻印) 附:自然科学研究机构建立、调整的审批试行办法 为统一和健全自然科学研究机构的审批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一、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各直属机构(以下简称国务院各部门),中国科学院新建独立研究院、所和列入财政事业费支付的各类研究中心,包括行业技术开发中心等单位(以下简称独立科研机构),由国务院各部门提出申请报告,征得所在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国家科委会同经委及有关部门审批;特别重大的报国务院审批。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新建独立科研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申请报告,经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家科委会同经委及有关部门审批;特别重大的报国务院审批。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的自治州、市、县新建独立科研机构,由同级科委提出申请报告,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批。 四、国务院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独立科研机构的分设、合并、搬迁、研究方向和隶属关系的改变等(以下简称调整),分别由国务院各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提出申请报告,并与有关部门或地方协商后,报国家科委审批,抄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的自治州、市、县的独立科研机构的调整,由同级科委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申请报告,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批。 六、关于非独立科研机构(如非财政事业费支付的企业科研所、高等院校科研所等)的建立、调整,由其主管部门审批,报同级科技管理部门备案,并抄送所在地科委。 七、对新建独立科研机构一定要严格控制,既要根据实际需要,又要考虑合理布局,做到统筹兼顾,避免重复。新建独立科研机构的基本建设,应当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办理。 附:新建自然科学研究机构申报书(可根据需要自行翻印) 表一 ┌───────┬───────────────────┐ │科研机││ │构名称││ │││ ├───────┼───────────────────┤ │隶││ │属││ │关││ │系││ ├────┬──┴───────────────────┤ │建 ││ │所 ││ │理 ││ │由 ││ ├────┼──────────────────────┤ │建所地点││ │及选点及││ │理由 ││ └────┴──────────────────────┘ 表二 ┌────┬─────────────────────┐ │主 │(注明:在国内及本地区有无相同专业名称的│ │要 │科研机构,方向任务有何区别?) │ │研 ││ │究 ││ │方 ││ │向 ││ │任 ││ │务 ││ ├────┼─────────────────────┤ │科 │(包括研究室、组,附属工厂或实验基地,技│ │研 │术服务部门和行政管理部门等)│ │机 ││ │构 ││ │的 ││ │内 ││ │部 ││ │设 ││ │置 ││ └────┴─────────────────────┘ 表三 ┌────┬──────────────────────┐ │职工总数││ │││ │││ ├─┬──┼──┬─┬───┬──┬─┬────┬───┤ ││总数│ ││总数│ ││总数││ │科│ │ │行││ ││││ │├──┼──┤├───┼──┤工├────┼───┤ ││高级│ │政│ 辅助 │ ││实验室││ │研│ │ ││人员│ ││││ │├──┼──┤人├───┼──┤├────┼───┤ │人│中级│ ││业务管│ ││实验工厂││ ││ │ │员│理人员│ ││(农场)││ │├──┼──┤├───┼──┤人├────┼───┤ │员│初级│ ││行政管│ ││其它 ││ ││ │ ││理人员│ ││││ ├─┴──┴──┴─┴───┴──┴─┴────┴───┤ │注:行政人员总数应占科研人员与行政人员总数和的20%以│ │ 下。 │ ├──┬────────────────────────┤ │人││ │ ││ │ ││ │员││ │ ││ │ ││ │来││ │ ││ │ ││ │源││ │ ││ └──┴────────────────────────┘ 表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