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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技术交易合同登记的若干规定

北京 发布于 2023-8-12 00:24

关于技术交易合同登记的若干规定制定机关: 北京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失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7.04.02施行日期: 1987.05.01题注: (1987年4月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  自1987年5月1日 ...

关于技术交易合同登记的若干规定

制定机关: 北京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7.04.02

施行日期: 1987.05.01

题     注 : (1987年4月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 自1987年5月1日起施行)(编者注:本规定被1990年11月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8号令发布、1990年12月1日施行的《北京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废止)

全文

为发展本市技术贸易,维护技术市场秩序,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根据全国技术市场协调指导小组颁发的《技术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特对技术交易合同(以下简称技术合同)登记作如下规定: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承包等技术交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执行《技术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和本规定。

二、技术交易必须由交易各方签订书面技术合同。签订技术合同,必须使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定的统一合同文本。

三、技术合同除按《北京市经济合同管理办法》管理外,必须按本规定实行登记制度。

四、技术合同签订后,由技术交易的卖方或中介方到北京技术市场协调指导办公室(以下简称指导办公室)或由指导办公室指定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以下简称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申请登记,经指导办公室或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审核认定,发给登记证明。卖方凭登记证明到银行、税务部门办理提取技术转让奖金和减免税手续。未经登记者,银行不得支付奖金,税务机关不予减免税金。

指导办公室和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办理技术合同登记时,每份合同可收手续费两元。此项手续费,按登记机构的隶属关系分别上缴市、区、县财政部门。

五、指导办公室和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必须对合同进行认真审查核实,认定其内容是否属于技术交易及其从技术转让净收入中提取奖金的比例,并按《技术市场统计工作的规定》进行分类登记。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定期将准予登记的合同副本和统计资料上报指导办公室。

六、指导办公室负责对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资格进行审查,并对其业务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技术合同登记人员,须经指导办公室考核合格后,方能从事登记工作。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和登记人员不得从事技术交易活动。

七、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必须认真履行职责,提高办事效率。凡符合规定的技术合同,应从接到申请之日起,在7日内审核完毕,予以登记。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但要向当事人说明原因。因情况不明需进一步核实,在7日内不能认定的,可适当延长审核时间,但必须在15日内决定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超过15日不答复的,视为准予登记。

八、当事人对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的决定持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决定之日起7日内向指导办公室申请复议。指导办公室应在15日内给予答复。

九、符合《技术市场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并经指导办公室认定的技术商品服务机构促成的技术交易,卖方可按技术合同的规定从该项交易的技术转让净收入中提取15%的奖金,奖励直接参加技术研究、开发和促成技术交易的人员。此项奖金不征收奖金税。

十、以不正当手段进行技术合同登记骗取奖金和减免税等优惠待遇的,指导办公室或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有权会同税务机关和主管部门令其补缴税金,追回奖金。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

十一、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违反本规定,不依法办事,造成不良后果的,指导办公室有权取消其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的资格,并通知银行、税务机关停止其行使登记职权。

技术合同登记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或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二、北京技术市场协调指导办公室负责监督本规定的贯彻实施,并对实施中的具体问题进行解释。

十三、本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1987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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