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市区道路桥梁管理暂行办法》部分条文的决定制定机关: 天津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失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2.11.06施行日期: 1982.11.06题注: (1982年11月6日 ...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市区道路桥梁管理暂行办法》部分条文的决定制定机关: 天津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2.11.06 施行日期: 1982.11.06 题 注 : (1982年11月6日天津市人民政府文件津政发〔1982〕212号发布)(编者注:本暂行办法被1990年11月27日颁布的《天津市市区道路桥梁管理规定》废止) 全文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天津市道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则》业经天津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原则批准,并由市人民政府颁布,于一九八二年七月一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一九八一年九月十九日颁布施行的《天津市市区道路桥梁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条文与上述暂行规则第八章第五十四条和第六十二条规定有抵触。经市人民政府第八十二次常务会议决定,对这个暂行办法修改如下: 第七条开辟、调整公共汽车、电车的行驶线路,设立或变更车站地点,必须征得道桥管理部门同意,经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不准任意占用道路、人行道、广场、停车场。必需临时占用时,须经道桥管理部门同意后,由公安部门批准发给临时占路证,方准占用。占用道路应按规定标准缴纳占路费。超过期限的,要加倍缴纳占路费(占用道路收费标准见附件三)。 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道路的,按规定标准三倍缴纳占路费。 第十三条第一款因工程需要刨动道路、人行道等,须征得道桥管理部门同意,由公安部门批准发给临时刨路证,方准施工。刨动道路应按规定标准缴纳代修费(因工刨路收取代修费标准见附件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道桥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按市、区分工的规定,共同监督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