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定城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核发建设工程许可证工作周期的规定制定机关: 北京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7.08.12施行日期: 1987.10.01题注: (1987年8月12日北京 ...
关于审定城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核发建设工程许可证工作周期的规定制定机关: 北京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7.08.12 施行日期: 1987.10.01 题 注 : (1987年8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 自1987年10月1日起施行) 全文 为提高城市规划管理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按照《北京市城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审批程序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一、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向城市规划管理机关报审设计方案,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属于下列建设项目之一,并具有建设计划批准文件: 1、列入年度基建计划预备项目; 2、列入年度基建计划项目; 3、更新改造技术措施项目; 4、翻建工程项目。 (二)设计方案符合城市规划管理机关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按《办法》规定经城市规划管理机关同意简化者除外)。 (三)报审的设计方案应不少于两个,并附具下列图纸、模型和说明书等∶ 1、工程位置图(比例尺为1∶10000或1∶25000); 2、工程附近环境关系图(包括现状和规划建筑,比例尺为1∶1000或1∶2000); 3、总平面图和交通组织图等说明图; 4、楼房各层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 5、个体设计的透视图或模型(比例尺为1∶300)和附近环境关系模型(包括现状保留建筑和规划建筑,比例尺为1∶500或1∶1000); 居住区和居住小区的建筑工程,使用通用设计图纸,只报送上列1、3规定的图纸和总平面模型(比例尺为1∶1000)。 附具设计方案说明书(包括技术经济指标)。 二、城市规划管理机关接到按本规定第一项要求报审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后,应在2至6周内审核完毕,发出审定设计方案通知书或修改设计方案通知书;需要上报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审定的,由城市规划管理机关在2至6周内书面上报,并自审定之日起1至2周内发出审定设计方案通知书或修改设计方案通知书。 三、建设单位向城市规划管理机关申请建设工程许可证,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属于下列建设项目之一,并具有建设计划批准文件: 1、列入年度基建计划项目; 2、更新改造技术措施项目; 3、翻建工程项目; 4、零星添建工程项目和简易仓库项目。 (二)有城市规划管理机关发给的审定设计方案通知书和主管部门审定初步设计方案的文件(按《办法》规定经城市规划管理机关同意简化者除外)。 (三)有下列图纸、资料: 1、图纸目录一份,注明勘察设计证号,总建筑面积以及其中地下部分面积和人防工程面积,总概算; 2、总平面图三份(需要验线的工程另增报一份),标明工程位置、用地范围及座标、邻近建筑、道路红线、邻近街道胡同名称和尺寸关系、比例尺和指北针。数量一律使用国家标准计量单位; 3、楼房各层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各一份。采用通用设计图纸,须注明通用设计图纸的图号; 4、基础平面图、剖面图各一份; 5、地下室平面图、剖面图各一份(有人防工程的项目另增报人防工程平面图、剖面图各一份); 6、居住区或居住小区的单项建设工程除具有上述1~5项图纸、资料外,另需提供标明建设工程所在位置的居住区或居住小区的总平面图; 总建筑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跨度不超过6米的平房建设工程,只须提供总平面图3份。 四、城市规划管理机关接到按本规定第三项要求申请建设工程许可证申请书后,应在一至三周内审核完毕,发出建设工程许可证或不发许可证的通知书。 五、城市规划管理机关必须严格按照审批工作周期办事,超过工作周期不发出许可证或通知书的,报审单位即可视为批准,按所报内容实行,并有权要求城市规划管理机关补发许可证或通知书。但建设单位报审,必须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需补报有关文件的,工作周期自补齐文件之日起算。 六、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 七、本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1987年10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