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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安置震灾无房居民住房、拆除临建棚的若干规定

天津 发布于 2023-8-12 00:34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安置震灾无房居民住房、拆除临建棚的若干规定制定机关: 天津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失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1.09.05施行日期: 1981.09.05题注: (1981年9月5日天津市人民政 ...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安置震灾无房居民住房、拆除临建棚的若干规定

制定机关: 天津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1.09.05

施行日期: 1981.09.05

题     注 : (1981年9月5日天津市人民政府文件津政发〔1981〕187号发布)(编者注:自行失效)

全文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天津市安置震灾居民住房及拆除临建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妥善安置震灾无房居民住房,保证拆除临建棚任务的顺利完成,现对住房分配中的若干问题规定如下:

一、分配住房的范围,必须严格按照《实施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执行,不得随意扩大分配范围。对《实施办法》第四条所称“住房确实困难的”居民,规定为:原正式住房为三代或两代有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异性子女同居一室的;家庭人口每人平均居住面积低于二点五平方米的;结婚无房进住临建棚的。凡列为“住房确实困难的”户,必须经单位或街道严格审查、评议。每户不论人口多少只分给住房一间,并且不得挑选地点和楼层。

各单位因基建拆迁需要而搭盖的临建棚,或利用空闲临建棚安置的拆迁户,由建设拆迁单位负责分配住房,拆除临建棚。

二、震灾、拆迁户的分房标准,凡在原地或就近安置住房的,按《天津市城市建设拆迁安置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办理。全家到新辟住宅区定居的,一至四口人的户,分配住房一间;五至七口人的户,分配住房两间;以上户中,家庭成员有三代、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子女或其他特殊情况,确需分室安置的,可增加一间住房,八口人以上的户,分配住房三间。

三、落实人的政策无房户分房标准:一至四口人的户,分配住房一间。特殊情况可予适当照顾;五至七口人的户,分配住房两间;八口人以上的户,分配住房三间。

四、分配住房以户主为主,由户主所在单位负责分配;户主是退休职工的,由原所在单位负责分配;户主无职业的,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分配。其中,原住房属于市区震损房屋重建规划片或原房修复加固,今年年底以前可竣工的,由原房所在区人民政府负责分配;今年年底以前不能竣工的,由户主所在单位负责分配。原房修建好后原住户迁回原房居住的,拆除临建棚时分得的住房由原房所在区人民政府收回;本人不回原房居住的,其修建好的住房交原房所在区人民政府。各区收回的住房由市统一管理,不得自行分配。

五、根据《实施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各单位分配住房时,必须充分发扬民主,实行群众监督。各区、县分配住房,要邀请当地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群众代表参加评议;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分配住房,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任何部门或单位分配住房,都必须张榜公布,三榜定案。

六、再次重申: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利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索取、占用住房。违反的,必须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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