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几项规定制定机关: 天津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1.07.23施行日期: 1981.09.01题注: (1981年7月23日天津市人民政府文件津政发 ...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几项规定制定机关: 天津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1.07.23 施行日期: 1981.09.01 题 注 : (1981年7月23日天津市人民政府文件津政发〔1981〕154号发布 自1981年9月1日起施行) 全文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结合我市情况,作如下规定: 一、各区、县、局每年要制定工人退休、退职的减员计划和补充减员计划,报市劳动局批准后执行。 二、严格执行国务院规定的工人退休、退职条件。对于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申请退休、退职的,必须有指定的区(县)以上医疗部门的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的诊断证明,并经本单位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后,方可批准退休、退职。 符合退休条件的,要在做好工作的基础上办理退休手续;个别有技术专长又确属生产需要的,报市劳动局批准,可以缓退。 三、工人退休、退职,由所在单位填写审批表,经主管局批准后方可办理退休、退职手续;没有主管局的,报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 四、严格控制使用退休工人。个别单位确实需要使用退休工人作技术指导的,由使用单位、退休工人及原工作单位三方面签订合同,报市劳动局批准。使用单位属集体所有制的,报区(县)劳动局批准。 退休工人在本市没有正式户口的,不准使用。 五、退休工人被聘用后,原工作单位即停发退休费和其他保险福利待遇,改由聘用单位发给本人原标准工资,并享受与工人相同的奖金、津贴和其他保险福利待遇。除此之外,不得再另立名目,另给报酬。解聘后,仍由原工作单位发给退休费和其他保险福利待遇。为安置城镇待业青年兴办的集体单位聘用的退休工人,其退休费和其他保险福利待遇仍由原工作单位发给;本人原标准工资与退休费的差额部分由使用单位负担。在使用单位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其待遇由使用单位负担。 六、严格执行招收退休、退职工人子女的范围和条件。招收对象必须是退休、退职工人的子女,不得冒名顶替,不得招收在校学生。招收子女时要按照招工条件,对德智体进行全面考核,不符合招工条件的,一律不准招收。经考核合格录取的,由劳动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统筹安排,量才分配。对招收的子女实行六个月试用期。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招收范围和招工条件的,应予退回。 七、各单位要按照本规定认真进行检查清理,对不应该使用的退休工人,要限期(最多两个月)清退;继续使用的,要补签合同,履行审批手续。不补办审批手续的,原工作单位停发其退休费和其他保险福利待遇。 八、凡违反工人退休、退职有关规定,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单位领导人、经办人和退休、退职工人,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或实行经济制裁。 九、本规定从一九八一年九月一日起实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