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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 发布于 2023-8-12 01:16

北京市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机关: 北京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失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6.12.30施行日期: 1987.01.01题注: (1986年12月30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发布  自1987 ...

北京市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

制定机关: 北京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6.12.30

施行日期: 1987.01.01

题     注 : (1986年12月30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发布 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编者注:本暂行办法被1990年2月16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发布并施行的《北京市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废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的贯彻实施,建立良好的教学秩序,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中、小学学生入学、转学、借读、休学、复学、退学、开除和毕业等事项,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入学

第三条

报名入学的,除智力发育有严重缺陷以及生活不能自理者外,均按市教育局当年的招生规定入学。

第四条

被录取的新生必须按规定时间持录取通知书到校办理注册、缴纳杂费等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到校注册的,须凭学生家长(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下同)或有关单位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注册。不按期到校注册,也不办理延期注册手续的,小学和初中新生,由学校和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督促入学;高中新生,取消其入学资格。

在校学生在新学期开始时,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注册、缴纳杂费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注册的,应凭学生家长或有关单位证明,到校办理请假手续。不办手续的,视为旷课。

第五条

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学校应在开学后一个月内编制新生学籍卡片和学生名册,并将学生名册报区、县教育局备案。

第三章 转学、借读

第六条

外地学生迁入本市就读的,必须持学生本人本市常住户口登记卡和原就读学校出具的转学证明(高中学生须带本人档案),向户口所在地区管片的学校申请。

第七条

本市学生转往外地的,应由学生家长持户口迁移证明向学校提交书面转学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发给转学证明(式样附后)。

第八条

学生因家庭住址在市内变动需要转学的,由学生家长持变动后的常住户口登记卡向原校提交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学生家长填具“转学联系表”(式样附后),向户口迁入地区管片学校联系,取得学校同意后,由原校开具转学证明。

未经转入学校同意,原校开具转学证明造成学生失学的,由原校承担就学责任。

学校不得接收无转学证明的转学生。

第九条

转学生的学籍卡片,由原校复制一份,交学生转入学校。原件由原校保存。

高中学生转学的,学生档案应一并随转。

第十条

学校对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不得拒绝接收。接收确有困难,由学校所在区、县教育局负责解决。

第十一条

学生在受处分期间一般不予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二条

外地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在本市借读:

一、父母双方出国工作,由本市有关部门或亲属负责照管、抚养并在本市居住的。

二、父母双方在边远地区工作或工作流动性较大,由在本市的有关部门或亲属负责照管、抚养并在本市居住的。

三、父母一方在本市工作,学生随其在本市居住的。

四、现在外地插队、就业的原本市下乡青年的子女。

第十三条

申请在本市借读的外地学生,应持学生常住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在当地就读有困难的证明(现在外地插队、就业的原本市下乡青年的子女还需持街道劳动科证明)向暂住地区管片的学校申请(学校无空额时,由所在区、县教育局安排)。经学校同意后,填写“借读登记表”(式样附后),并按市教育局规定的标准缴纳借读生管理费。借读期限一般为一学期至一学年;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可以延长。借读生不列为学校正式学生。借读生离校时,发给借读证明,注明学习成绩、在校表现、借读年限,符合毕业标准或肄业条件的,发给毕业证书或肄业证书,证书上应注有“借读”字样。

第十四条

中小学毕业年级的第二学期,一般不办理转学、借读手续。

第十五条

到外地借读的学生,由学生家长持当地学校接收证明向原校申请,由原校开具证明,提供学生有关材料。学生学籍由原校保留。

第四章 休学、复学

第十六条

在校学生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需要休学的,由学生家长持区、县级以上医院或家长所在单位证明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发给休学证明。

学生在一学期内累计请假(包括病、事假)时间超过上课总时数三分之一仍不能到校上课的,应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七条

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应在休学期满前半个月内凭区、县级以上医院或家长所在单位证明办理延期休学手续。经学校批准后,可继续休学。

第十八条

学生休学期满要求复学或休学期间要求提前复学的,应向学校提出申请(因病休学的应提交区、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经学校核准即可复学。

学校准予复学的学生,按其实际程度编级。

第五章 退学

第十九条

在校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丧失学习能力的,小学和初中学生,应由学生家长持医院证明和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并报区、县教育局批准,可以退学;高中学生,经学校批准,即可退学。

退学学生由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式样附后)。

学生多次留级,年龄过大,不宜在校继续学习的,学校可劝其退学,发给退学证明。但小学和初中学生退学,须由学校报经区、县教育局批准。

第二十条

高中在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自动退学处理,由学校除名,不发给退学证明,同时书面通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并报区、县教育局备案。

(一)在一学期内连续旷课超过一个月或累计旷课一个半月,学校与学生家长多次联系帮助教育无效的。

(二)休学期满,经学校与学生家长联系仍未复学或不按期办理继续休学手续的。

第六章 开除

第二十一条

小学或初中学生因品质恶劣,符合送工读学校条件的,经校务会议或扩大行政会议讨论通过,报区、县教育局批准,送工读学校学习,原校保留学生学籍。工读学习期满,回原校继续学习。对因犯罪实行少年管教和实行劳动教养的学生,其学籍问题,视具体情况而定,必须开除的,经校务会议或扩大行政会议讨论通过,报区、县教育局批准,予以开除。

高中学生因品质恶劣,严重扰乱学校秩序破坏社会治安,屡教不改的,经校务会议或扩大行政会议讨论通过,报区、县教育局批准,予以开除。

第七章 毕业

第二十二条

应届毕业生取得毕业资格的,由学校编制毕业生名册,报区、县教育局审批后,发给毕业证书(毕业证书全市统一印制,由学校负责填发);学习期满,未取得毕业资格,又不符合留级条件的,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县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1981年4月20日市教育局颁发的《北京市中学学生和城镇地区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草案)》和1983年4月30日颁发的《北京市教育局关于加强郊区、县农村地区小学学生学籍管理的几项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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