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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禁止非法发行代金券的暂行规定

北京 发布于 2023-8-12 01:20

北京市禁止非法发行代金券的暂行规定制定机关: 北京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7.11.03施行日期: 1987.12.01题注: (1987年11月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  自198 ...

北京市禁止非法发行代金券的暂行规定

制定机关: 北京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7.11.03

施行日期: 1987.12.01

题     注 : (1987年11月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 自1987年12月1日起施行)

全文

第一条为加强金融市场管理,严肃财经纪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除大型国营商业企业经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以下简称市人民银行)批准,可以发行礼品券外,任何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均不得发行各种形式的代金券。

本规定所称代金券,是指单位发行的,能替代人民币兑换有价票、券或在指定的销售单位购买商品的标明或不标明面值的“购货券”等凭证。

第三条商业企业发行礼品券,须向市人民银行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只对个人发行,并收取现金。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均不得购买礼品券。商业企业发行礼品券的收入,应在开户银行设专户存储,待持礼品券者购货将礼品券收回后,再转入企业结算账户。

第四条对违反本规定非法发行或购买各种代金券的单位,市人民银行或审计机关可以通知其开户银行冻结其违法款项,并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或没收其全部非法所得,并可处以非法发行或购买代金券总额(实际结算金额)20%以下的罚款。对拒不缴付罚款的单位,市人民银行或审计机关可以通知其开户银行从其算账户中扣款。

违章被罚单位对处罚不服时,应先按处罚决定执行,然后在收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请复议。

第五条对违反本规定非法发行或购买各种代金券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条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负责解释。

第七条本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1987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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