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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建立护厂队的试行办法

北京 发布于 2023-8-12 01:49

关于企业建立护厂队的试行办法制定机关: 北京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7.10.16施行日期: 1987.11.01题注: (1987年10月1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  自1987年11 ...

关于企业建立护厂队的试行办法

制定机关: 北京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7.10.16

施行日期: 1987.11.01

题     注 : (1987年10月1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 自1987年11月1日起施行)

全文

第一条为加强企业治安防范力量,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除已组建经济民警或聘用保安人员的以外,职工总数500人以上的单位应组建护厂(含场、店、矿、公司等,下同)队,不足500人的单位应设置专职护厂人员。

第三条护厂队是厂长(经理)领导下的企业保卫力量,由本单位保卫组织具体管理,业务上受公安机关的指导。

第四条护厂队的主要任务:

一、担负本单位的门卫、巡逻、守卫和押运任务。

二、劝阻和制止扰乱企业治安秩序的违法行为。

三、发现违法犯罪分子,立即扭送公安机关或保卫组织处理。

四、发现治安防范漏洞,及进报告保卫组织。

五、发现火险和其他治安灾害事故,采取措施,排除险情,并及时报告保卫组织和公安机关。

六、保护刑事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现场。

七、完成厂长(经理)和保卫组织、公安机关交办的其他护厂任务。

第五条护厂队人员的配备,由本单位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和治安保卫工作需要,参照下列原则确定:

工厂、矿山企业护厂人员占本单位职工总数的2%左右;

建筑、市政工程企业护厂人员占本单位职工总数的4%左右;

物资仓库护厂人员占本单位职工总数的6%左右;

要害单位和其他情况特殊的单位,应参照以上比例适当增加护厂人员。

护厂人员10至20人的成立小队;两个小队以上的,成立分队;两个分队以上的,成立中队;两个中队以上的,成立大队。

第六条护厂队员的条件:

一、政治可靠,责任心强,敢于坚持原则,热爱护厂工作。

二、具备基本的法律知识,遵纪守法。

三、一般为18岁至45岁的男性职工。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昼夜值勤等护厂任务。

五、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第七条护厂队人员应优先在本单位职工中选调,不足时可在国家下达的劳动计划内,从城镇待业人员中招收合同制工人。

第八条护厂队人员的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一般应按本单位主要生产工人对待。有特殊贡献或有功人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记功和奖励。

第九条护厂队人员应佩戴统一标志。护厂队人员标志由公安机关统一制做价拨。

第十条厂长(经理)和保卫组织要切实加强对护厂队的领导和管理,经常进行政治思想教育和业务训练,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严格考核,奖优罚劣,不断提高护厂队人员的素质。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对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在业务训练、器材装备等方面给予指导和帮助。

第十二条对不按规定建立护厂队,或护厂队管理不善、护厂人员严重失职,导致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或重大治安灾害事故,给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上级部门对企业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和护厂队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并由公安机关给予200元以下罚款;属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本办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1987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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