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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复印业管理办法(2010年修正本)

2023-8-12 01:41| 发布者: dxl0812| 查看: 298| 评论: 0

摘要: 西安市复印业管理办法(2010年修正本)制定机关: 西安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失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10.11.03施行日期: 2010.11.03题注: (1987年6月13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  根据199 ...

西安市复印业管理办法(2010年修正本)

制定机关: 西安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10.11.03

施行日期: 2010.11.03

题     注 : (1987年6月13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 根据1999年11月22日西安市人民政府文件市政发〔1999〕178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复印业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2年8月20日西安市人民政府文件市政发〔2002〕19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复印业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8年3月20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复印业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0年11月3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90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等55件规章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编者注:本办法已被2014年1月20日西安市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通过,2014年1月27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13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废止)

全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复印业的管理,保障复印业的合法经营,保守国家机密,防止利用复印业传播不健康读物,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复印、打印(以下简称复印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经营许可证并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第三条经营复印业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健全的安全制度、废次复印件销毁和保密制度,并按规定报送复印件样品;

(二)建立健全承印登记管理制度,指定专人承接业务。承印单位委印印件时,应详细登记单位名称、地址、经手人姓名、委印件名称、印刷份数;承印个人印件时,应登记委印人姓名、住址、委印件名称和印制份数;

(三)未经委印者同意,不得留存、仿制印件;

(四)所有从业人员必须遵纪守法,保守机密,不准非法交易印件;发现委印人有利用印件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可疑现象,要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

第四条禁止承印下列印件:

(一)国家机关各种密级的文件、文稿、图纸和内部资料、刊物;

(二)未公开发表的领导人的讲话稿和领导人讲话的记录;

(三)货币、有价票证和国家计划供应的票证;

(四)内容反动、淫秽和封建迷信的读物、图片及其他违禁品;

(五)其他禁止翻印的票据、证券、材料。

第五条党政机关、部队、学校及其他企事业单位内部的复印设备,除承担相互间协作业务外,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许可,不得对外经营复印业务。不得印制本办法第四条三至五项所列之印件。

第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第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一、二项规定的,对非经营性的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经营性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第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