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世界贸易组织贸易救济争端裁决暂行规则制定机关: 商务部效力级别: 国务院部门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13.07.29施行日期: 2013.07.29题注: (2013年7月29日商务部令2013年第2号公布   ...
执行世界贸易组织贸易救济争端裁决暂行规则制定机关: 商务部 效力级别: 国务院部门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13.07.29 施行日期: 2013.07.29 题 注 : (2013年7月29日商务部令2013年第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文 第一条为执行世界贸易组织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争端裁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作出裁决,要求我国反倾销、反补贴或者保障措施与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相一致的,商务部可以依法建议或者决定修改、取消反倾销、反补贴或保障措施,或者决定采取其他适当措施。 第三条在作出本规则第二条的建议或者决定之前,商务部可以对有关案件进行再调查。决定进行再调查的,应当发布公告或者以其他方式通知案件利害关系方。 第四条再调查可以采用问卷、抽样、听证会、现场核查等方式。 第五条在得出再调查结果之前,商务部应当将所依据的基本事实披露给利害关系方,并给予合理时间提出评论意见。 第六条商务部可以就修改或者取消反倾销税、反补贴税、保障措施关税等关税措施,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建议,并根据其决定发布公告。 商务部决定修改或者取消价格承诺、承诺、数量限制等措施,或者决定采取其他适当措施的,应当发布公告或者以其他方式通知案件利害关系方。 第七条根据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其他贸易协定作出的裁决,要求我国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与该协定相一致的,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八条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规则施行之日尚未执行完毕的裁决,适用本规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