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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密云水库、怀柔水库及京密引水渠水源保护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办

北京 发布于 2023-8-12 02:43

《北京市密云水库、怀柔水库及京密引水渠水源保护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办法 制定机关: 北京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6.04.25施行日期: 1986.05.01题注: (198 ...

《北京市密云水库、怀柔水库及京密引水渠水源保护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办法

制定机关: 北京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6.04.25

施行日期: 1986.05.01

题     注 : (1986年4月2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 自1986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北京市密云水库、怀柔水库及京密引水渠水源保护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两库一渠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两库一渠保护区内一切排放污水的单位,必须服从保护水源的要求。在一级保护区内、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在二、三级保护区内,执行《北京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其中:二级保护区执行一级排放标准,三级保护区执行二级排放标准。

第三条

密云水库一级保护区指经过潮白河主坝、北白岩、走马庄、九松山、西石骆驼副坝和内湖一号到十号副坝的坝顶路以内(包括公路及公路经过的各主副坝本身)以及白河主坝发电隧洞,泄水支洞和泄空隧洞三条入调节池的尾水渠道上口两侧各水平外推一百米范围内。

第四条

京密引水渠,指从密云水库龚庄子闸到团城湖南闸渠段包括团城湖,怀柔水库主坝输水隧洞尾水渠道。京密引水渠从团城湖南闸到玉渊潭渠段,在向田村山水厂供水期间,按一级保护区要求管理。

第五条

密云水库内湖区,指密云水库内湖湖面及内湖迎水坡范围内。

第六条

两库一渠上游流域范围,指两库上游河道在本市行政区城内的流域及流入京密引水渠的沟、渠汇水区。

第二章 水源保护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两库一渠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不得有与水利工程无关的永久或临时建筑设施”,指在最高水位线以下不得新建、扩建、改建上述项目;已有的设施,在本细则施行后,由当地环保部门限期关闭或拆除。

第八条

严格限制机动船只的数量。在两库一渠各设置少量必要的机动船,供防洪、供水、水源保护管理和水产管理以及公安部门使用,本细则施行后不再增加新的捕渔船只。两库一渠内的一切船只,必须经所在区、县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核发许可证后,方可使用。被批准使用的船只,不得向水库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和垃圾;机动船只要用封闭的加油系统,减少尾气污染,并在限期内更新或改造成为无污染的船只。

第九条

两库的坝上地区,不得设置商业设施,小商贩应到指定地点经营。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水源保护的各项规定,禁止一切旅游车辆上坝。

第十条

市环境保护局、市水利局、市水产总公司在一级保护区内共同划定网箱养鱼的地点,确定网箱养鱼的规模。养鱼单位不得施用对人体有害的高残毒的防治鱼病的药物,并在每年年终,向所在区、县环境保护部门和水库管理部门报告养鱼的数量、种类、饵料及药物投放情况。

第十一条

在二级保护区内建设不向水体排放污水的项目,应在统一规划指导下进行,并经市规划局批准。申请建设的单位在立项、选址时,应征得环境保护部门和水利部门的同意。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防治污染的工程设计文件,由环境保护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审查批准,防治污染的工程设施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准投产或使用。

第十二条

密云水库内湖区和两库坝下地区的开发建设,必须按照经市政府批准的开发建设规划方案进行。

第十三条

保护区内现有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应从本细则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所在区、县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污水处理、排放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去向,提供防治水污染的技术资料,并抄送水利部门。

保护区内原有排放污水的单位,凡超过《北京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部门限期治理,经治理达到要求的,发给污水排放许可证;仍达不到要求的,令其停产或迁出保护区。

第十四条

保护区内不得进行破坏植被导致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开矿、取土、取石、取砂料,必须向所在区县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在开挖作业中,必须有防止水土流失的工程措施,开采后应负责恢复开挖面上的植被。

在保护区内的河道中开采砂石,须经水利部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最高水位线以下取土、石、砂料,不得填库造地减少水库调蓄能力。

第三章 水源保护各管理部门的职责

第十五条

市环境保护局是对两库一渠水源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机关。其职责主要是:

一、组织、监督、协调各单位水源保护的工作;

二、协助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制定水源保护区的建设规划;

三、总结、推广、宣传保护水源先进经验和技术,处理重大水污染事故;

四、指导、协调保护区内各区县环保部门的工作;

五、与河北省环保部门协商,提出对潮河、白河上游地区的保护要求;

六、组织两库一渠水源保护的科研、监测工作和资料的交流;

七、向市政府汇报两库一渠水源保护工作情况;

八、对水源保护区内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立项、选址提出意见,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防治污染的设计文件,参加验收竣工项目。

第十六条

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负责对两库一渠水源保护区建设工程项目进行统一规划管理。其职责是:

一、按照两库一渠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北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水源保护区及两库坝下地区的建设项目进行规划管理;

二、指导、协调保护区内各区、县的规划管理工作;

三、参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

第十七条

市水利局的职责是:

一、根据水源保护的要求,领导京密引水管理处和密云水库管理处以及河湖管理处做好水源保护工作;

二、领导水文总站对两库一渠的水质进行监测,并定期会同市环保局对供水水质进行评价。

三、参加保护区内规划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和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第十八条

市公用局的职责是:

一、在取水口的卫生防护范围,设置明显的标志,根据生活饮水水源卫生要求进行监督管理;

二、根据供水水源的水质要求监测水源水质,定期向市环保局提供水质监测情况。水源水质受到污染时,要采取紧急措施,及时向上级报告。并与有关单位联系解决;

三、参加保护区内规划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

四、协同环保部门对两库一渠的排污进行监督管理。对造成水污染,影响饮用水供水水质的事故,有权要求致害者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

第十九条

保护区内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两库一渠管理办法和本细则,其职责是:

一、在制定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时,必须把防治水源污染的对策和措施列入规划和计划;

二、根据两库一渠管理办法的要求,组织领导本地区环保、公安工商、交通、水产和农林等部门的实施工作;

三、大力宣传保护两库一渠水源保护工作的意义,教育广大群众自觉遵守两库一渠水源保护管理办法及本细则的各项规定。

第二十条

两库一渠水源保护区内各区、县环保部门是水源保护工作的执法单位。其职责是:

一、在各自的管辖范围内执行两库一渠管理办法及本细则的有关规定;

二、按照两库一渠管理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对京密引水渠水源保护进行管理;

三、负责对水面活动的机动船只进行登记审查和排污监督;

四、对保护区的水体、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水进行监测,按规定征收超标排污费;

五、执行本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密云水库管理处、京密引水管理处的职责是:

一、密云水库管理处在密云水库一百五十七点五米高程以下及其所管辖的山林、水利工程范围内,京密引水管理处在怀柔水库六十四点一三米高程以下及其所管辖的山林、水利工程范围内,执行两库一渠管理办法及本细则的有关规定;京密引水管理处协同各区、县环保部门对京密引水渠进行管理;

二、合理布设水库水质监测点,定期监测水库水质,并定期向所在县的环保部门提供水质情况;

三、对进入库区的人员进行宣传教育和管理,保持环境卫生;

四、会同有关单位划定钓鱼区,对钓鱼者进行管理。

五、在管辖范围内执行本细则第二十五条第四款和第五款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水产部门的职责是:会同环保、水利部门划定网箱养鱼区;监督捕鱼船只的改造和排污;执行对养鱼的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

农林、卫生、地质矿产、公安、工商、交通及其他有关部门,应结合各自的职责,执行两库一渠管理办法及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做好两库一渠水源保护工作。

第四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四条

对保护两库一渠水源作出贡献,认真执法,勇于向污染水源的行为作斗争,对污染水源事故及时报告,使国家和人民财产免受损失者,由市、区、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

违反两库一渠管理办法及本细则的,给予下列处罚。

一、违反两库一渠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款、第七条、第八条和本细则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除责令该建设项目立即停止建设或使用外,对建设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责任者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两库一渠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十条和本细则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责任者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两库一渠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九款、第九条和本细则第八条、第十条规定的,对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责任者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两库一渠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款、第四款,本细则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对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责任者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两库一渠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五款、第六款、第七款、第八款、第十款和本细则第九条规定的,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责任者处以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对所受处罚不服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两库一渠管理办法及本细则的规定,拒不接受批评教育和罚款,辱骂、殴打执行人员者,由公安机关依法惩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北京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1986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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