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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

北京 发布于 2023-8-12 03:07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制定机关: 北京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7.07.03施行日期: 1987.07.01题注: (1987年7月3日北京市人民 ...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

制定机关: 北京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7.07.03

施行日期: 1987.07.01

题     注 : (1987年7月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 自1987年7月1日起施行)

全文

为进一步鼓励和支持横向经济联合,特对实施市委、市政府《关于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本市横向经济联合计划,由各级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凡列入市横向经济联合计划的项目,由市计委在年度计划中优先安排。横向经济联合计划的重点项目是:

(一)能源、原材料基地的开发建设;

(二)出口产品、名牌产品、拳头产品的开发生产;

(三)与上述两项有关的重大生产配套项目;

(四)农副产品生产基地的开发建设。

二、横向经济联合组织进行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从净收入中提取奖金的问题,可按《关于技术交易合同登记的若干规定》(市政府办公厅京政办发〔1987〕4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按《暂行规定》第八条、条十一条规定减征、免征所得税的,其减免的税款应作为企业的生产发展基金。

四、横向经济联合组织需要贷款的,可向其开户银行提出申请,对确属经济效益好、能按时归还贷款的项目,应在信贷计划内优先给予支持。

五、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组成的跨地区独立核算的横向经济联合组织,其职工的奖金列支,可按其执行的财务制度办理。

六、本市科研单位派往外省市人员的工资收入,由当地决定;外省市派到本市经济联合组织的技术人员的工资收入,由联合组织自定。

七、本市企业到资源、能源比较丰富的外省市开发建设原材料基地所分得的产品,可以自行分配;作为原材料用于生产的,物资部门不得扣抵原材料分配指标。

八、跨省市的横向经济联合组织需在本市登记注册的,须先由本市参加联合的各方的上级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再向市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市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具体报批办法由市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九、本规定由市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监督执行并负责解释。计划、财政、银行、税务、物资、劳动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具体执行本规定。

十、本规定自1987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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