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的细则制定机关: 北京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已修改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6.12.27施行日期: 1986.10.01题注: (1986年12月2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文 ...
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的细则制定机关: 北京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已修改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6.12.27 施行日期: 1986.10.01 题 注 : (1986年12月2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文件京政发165号发布 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编者注:修改内容见根据1991年3月2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6号令发布 自199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的细则〉的决定》修正的《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的细则(1991年修正本)》) 全文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市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或个人,均应在本市缴纳车船使用税。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者除外。 车船拥有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时,由拥有人负责缴纳税款。 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和外籍人员、港澳台同胞拥有并且使用的非机动车,缴纳车辆使用牌照税的适用税额及纳税期限,参照执行本细则。 第三条纳税人有营业机构的,在其独立核算营业机构所在地纳税;无营业机构的,在其居住地纳税。 第四条本市车辆适用税额,依照附表所列“车辆税额表”计算。 第五条除《条例》第三条规定者外,下列车船免纳车船使用税: (一)企业、事业单位内部使用,不行驶于公共道路的车辆; (二)经市人民政府或市地方税务局批准免税的车辆。 第六条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税务机关批准后给予减税或免税照顾。 第七条载货汽车的净吨位,不满半吨(含半吨)的按半吨计算,超过半吨不满1吨的,按1吨计算。 载货汽车改装成乘人汽车或载货、乘人兼用车辆的,均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定的车辆种类计算征收。 各种工程车、起重车等特种车辆,按其原来规定载重量计算征收,无载重量的,可比照同类型载货汽车计算征收。 第八条本市车辆使用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 (一)单位应税的机动车,全年税额分两次缴纳,纳税期限为1月1日至1月15日和7月1日至7月15日。 (二)单位应税的非机动车和个人应税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全年税额一次缴纳,纳税期限为3月1日至3月31日。 第九条纳税人各种机动车停驶、报废,须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停驶证件,非机动车凭单位或有关部门证明,一个月内到当地税务机关备案。对新购、复驶、用途变化等车辆须持有关凭证,一个月内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申报手续。 纳税人纳税后,遇有车辆增、减变动,按规定期限到税务机关办理税款退、补手续。 第十条纳税单位应将车辆的数量、种类、用途等情况,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申报登记。具备自核自缴条件的,其应纳的税款,自行计算缴纳;不具备自核自缴条件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填发缴款书,由纳税单位缴纳。个人应税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税款,由税务机关征收或者委托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及其他单位代征代缴。 其他征收管理方面的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拒绝缴纳车船使用税的,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或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可以暂扣其车辆牌证。 第十一条本细则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细则与《条例》同时施行。1952年1月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北京市车辆使用牌照税稽征办法》同时废止。 附表:北京市车辆税额表 ┌─┬─────────┬───┬────┬───────┐ 说明:1、挂车根据乘人数或载重吨数,分别按乘人或载货汽车税额70%计算。 2、拖拉机(包括手扶拖拉机)的挂车按载货汽车税额的50%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