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随地乱扔乱倒废弃物的规定制定机关: 北京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失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5.08.31施行日期: 1985.09.10题注: (1985年8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 &# ...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随地乱扔乱倒废弃物的规定制定机关: 北京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5.08.31 施行日期: 1985.09.10 题 注 : (1985年8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 自1985年9月10日起实行)(编者注:本规定被1990年8月3日发布、1990年8月20日施行的《关于进一步严厉禁止随地吐痰、随地乱扔乱倒废弃物的规定》废止) 全文 为进一步贯彻《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在广泛宣传教育的同时,从一九八五年九月十日起,严格实行以下规定。 一、凡本市市区和郊区城镇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以及市场、商店、饭店、体育场(馆)、影剧院、车站、机场、公园、游览区、街巷、广场等一切公共场所,一律禁止随地乱扔废弃物,乱倒垃圾、污水(以下简称随地乱扔乱倒)。 二、对随地乱扔乱倒的,要批评教育,令其改正,并处以罚款: 对随地乱扔瓜果皮核、冰棍纸棒、废包装物、烟头、纸屑等废弃物者,令其就地清除,并罚款五角。 对随地乱倒垃圾、污水和其它污物者,令其就地清扫干净,并罚款一元。 对禁止随地乱扔乱倒不力的单位,要限期改正,并对单位负责人处以五元以下的罚款,不按限期改正的,加重处罚。 三、本规定由各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在各级政府领导下组织实施。 市容监察员和佩戴统一标志的卫生监督员,要结合禁止随地吐痰的规定,严格执法。 四、对随地乱扔乱倒拒不接受批评教育和罚款,辱骂、殴打执法人员者,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