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限制在城区内分散插建楼房的几项规定制定机关: 北京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失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6.08.01施行日期: 1986.08.01题注: (1986年8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 ...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限制在城区内分散插建楼房的几项规定制定机关: 北京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6.08.01 施行日期: 1986.08.01 题 注 : (1986年8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 自1986年8月1日起施行)(编者注:本规定被1991年7月1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1号令发布、1991年8月1日施行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限制在城市建设中分散插建楼房的规定》废止) 全文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对《北京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方案》的批复精神,防止分散建设破坏总体规划,把保护古都风貌同建设现代化城市结合起来,特作如下规定: 一、东城区、西城区、崇文区、宣武区以及其它与保护古都风貌有关地区的城市建设,必须遵循保护北京历史文化名城独特风貌和地区特点的原则,按照统一规划,分批划定改建区(第一批改建区的范围附后),实行成街成片的改建。除特殊情况经市政府批准或符合本规定第四条所列情形之一者外,禁止任何单位擅自在改建区以外分散插建楼房。 二、经鉴定有保护价值的四合院、旧王府、园林宅邸、庵观寺院以及其它庙宇,必须保持原有特点和风貌,禁止在其院内插建楼房。 三、对已建成的完整楼房区,要保持其规格的完整,禁止任意添建其它房屋。 四、在改建区以外地区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市规划管理局批准,可以新建必要的楼房。 1、毗邻二栋以上的楼房,经增建可以连片形成完整楼区的地段。 2、在一个地区为方便群众,新建文化教育、生活服务设施楼,但新建楼房高度应与现有建筑物高度相适应;在平房区新建楼房,高度不得超过6米。 五、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因特殊情况又符合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在改建区以外的地区新建楼房的,必须具备一定建筑规模,在同一期工程的建设占地面积一般不得小于4公顷。 六、本规定自1986年8月1日起施行。由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负责监督实施并负责解释。 附件:城区第一批改建区范围 一、长安街。包括复兴门至建国门和天安门广场的规划范围。 二、二环路。包括内城的西、北、东二环路的规划范围。 三、前三门大街。 四、北京站附近。包括东单以南以东连接二环路之间所包括的规划范围。 五、法华寺、金鱼池、陶然亭、闹市口的规划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