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吸收录用干部的暂行规定制定机关: 北京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失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5.08.01施行日期: 1985.09.01题注: (1985年8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  自1985年9月1日起执 ...
关于吸收录用干部的暂行规定制定机关: 北京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5.08.01 施行日期: 1985.09.01 题 注 : (1985年8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 自1985年9月1日起执行)(编者注:本规定被1989年11月1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文件京政发〔1989〕86号通知废止) 全文 为加强本市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有计划地补充干部,以适应首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国家劳动人事部《吸收录用干部问题的若干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吸收录用干部指标。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制定员以内补充干部,应先从现有干部(包括国家统一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中调配。补充不足,需从社会上录用或从工人中吸收干部时,由用人单位向主管区、县、局人事部门申报吸收录用干部计划。经区、县、局审核汇总后报市人事局,由市人事局下达招干指标。指标当年有效,如因特殊情况需跨年度使用,须报市人事局批准。 因特殊情况需要从农业人口中录用干部,须由区、县、局、总公司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国营企业单位一般不在社会上吸收录用干部,如需补充干部,可以从工人中选聘。选聘时,要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考核或进行考试,择优选聘。对吸收录用具有中专以上学历以及特殊专长的人才为干部,由区、县、局和市属总公司人事部门提出吸收录用计划,报经市人事局批准,下达招干指标后,可以办理吸收录用干部手续。 二、吸收录用对象。 (一)国家承认的高等学校或中等专业学校的非国家统一分配的毕业生。但对被取消分配资格不满五年的高等学校毕业生,不得录用。 (二)全民所在制和集体所有制的工人。 (三)职业高中、职业学校毕业生和社会待业青年。 (四)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的复员退伍军人。 (五)社会闲散的专业技术人员。 被录用人员必须具有本市正式户口。 对未经本单位同意,也未经上级人事部门或人才交流机构仲裁自行辞职的干部,不得录用,特殊情况需要录用的,须报经市人事局审批。 三、吸收录用干部的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思想品质好,作风正派,遵纪守法,服从组织分配; (三)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历; (四)身体健康,符合中等专业学校学生体检标准; (五)社会待业青年和复员退伍军人的年龄一般不超过25周岁;在职工人一般不超过35周岁;社会上闲散的确有真才实学的专业技术人员,年龄可适当放宽,但最大不得超过55岁。 因特殊情况需要放宽文化条件或提高体检标准的,须报经市人事局批准。 四、吸收录用办法。 (一)成批吸收录用干部,必须公开招收,自愿报名,进行考试。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用。 市属各局、总公司吸收录用干部,应将吸收录用干部简章草案报市人事局(区、县属单位报区、县人事局),经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招收。简章内容包括吸收录用的对象、条件、人数、男女比例、待业青年、复员军人、工人的比例以及专业培训等。 (二)成批录用社会待业青年和吸收在职工人,要统一招考。考试科目一般为政治、语文、数学。考试工作由审批机关统一组织,并商请教育部门统一命题、监考、评卷。命题标准必须相当高中毕业水平。录用时,按考试分数择优录取。考试合格的进行政治审查和体格检查。经考试、政审、体检合格的人员,由用人单位填写《吸收录用干部审批表》(由市人事局制发),连同考试成绩、体检表、政审材料、档案以及其它有关材料一并报审批机关,批准后发录用通知书。 (三)录用复员退伍军人,由使用干部单位与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协商,按照录用干部条件经严格考核后择优录用。 (四)录用非统一分配的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职业学校毕业生,要根据原所在学校的推荐和提供的德、智、体全面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后择优录用。 (五)录用社会闲散的专业技术人员,要对其专业知识进行考试或考核,并对其政治思想表现进行严格审查。 (六)成批吸收录用干部要有一定的男女比例,女的一般不得少于录用总数的50%,少于50%的,须报经市人事局批准。 五、审批权限。 (一)各区、县、市属各局和部分市属总公司(名单附后,下同)吸收录用干部,由用人单位审核后,报区、县、局和市属总公司人事(干部)部门批准。并在审批后一个月内向市人事局备案;其他单位吸收录用干部,报市人事局批准。 (二)原国家干部经批准辞职后应聘重新录用的,一律报市人事局批准。 六、训练期、试用期和工资待遇。 (一)吸收录用的干部必须进行专业或业务训练,训练时间、内容可根据工作需要由使用干部单位确定,但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二)吸收录用的干部要有一年试用期(包括训练期)。试用期间,一般不得调动。确有真才实学的人员,经批准吸收录用的机关批准,可不实行或缩短试用期。试用期间要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指导,并对其政治表现、思想品质、身体状况进行认真考察。试用期满考察合格的,经区、县、局和市属总公司人事部门批准转为正式干部。个别需要进一步考察的可延长试用期,但不得超过半年。期满后不合格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从社会上录用的退回本人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从复员退伍军人中录用或从工人中吸收的,由用人单位分配当工人。 (三)吸收录用干部的工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七、吸收录用干部要坚持原则,严格按政策办事,坚决反对“走后门”等不正之风,不许“内招”,严禁徇私舞弊。有作弊行为和不符合干部条件的人,已录用的应及时辞退,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八、本规定执行中的问题由北京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九、本规定从一九八五年九月一日起执行。 附:具有吸收录用干部审批权的总公司名单 市机械工业总公司市第二轻工业总公司 市煤炭总公司 市汽车工业总公司市广播电视工业总公司市医药总公司 市住宅建设总公司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市饮食服务总公司 市农工商联合总公司 市农业机械总公司首都钢铁公司 市工艺美术品总公司 市第一轻工业总公司 市纺织工业总公司 市交通运输总公司市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市计算机工业总公司 市建筑工程总公司市建筑材料工业总公司市饭店总公司 市牧工商联合总公司 市化学工业总公司市仪器仪表工业总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