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新建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的规定制定机关: 北京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5.10.26施行日期: 1985.12.01题注: (1985年10月2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文 ...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新建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的规定制定机关: 北京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5.10.26 施行日期: 1985.12.01 题 注 : (1985年10月2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文件京政发〔1985〕149号发布 自1985年12月1日起实行) 全文 为加强本市新建居住区公共设施和生活服务设施的配套建设,提高居民住宅区建设的社会效益,逐步为首都人民创造方便、舒适、良好的生活条件,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对北京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方案的批复》,作如下规定: 一、凡集中开发新建居住区、居住小区和住宅组团,必须按照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编制的《北京市新建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定额指标》、《北京市新建居住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定额指标》(附后),实行住宅同文化、教育、体育、公共卫生等公共设施和商业、服务业等生活服务设施配套设计,配套建设。 二、《北京市新建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定额指标》和《北京市新建居住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定额指标》,是加强城市统一开发建设住宅区的最低要求,是近期内带有规范性的标准,新建居住区、居住小区要做到:逐项落实,配套建设,居住人口三万至五万人规模的居住区每套住宅配建公共设施的面积不少于十平方米;居住人口七千至一万五千人规模的居住区每套住宅配建公共设施的面积不少于八平方米。 三、在居住区、居住小区配套建设商业、服务业网点,每个点的营业面积,不应少于其建筑面积的百分之四十。不同地区新建居住区、居住小区的商业、服务业定额指标,可按《北京市新建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定额指标》和《北京市新建居住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定额指标》规定的面积,因地增减,在流动人口较多的地区,可酌情增加;在靠近商业中心的地区,可适当减少。 四、在城区干道范围内进行居住区规划时,沿街楼房的底层(或二层),要安排商业、服务业用房。 五、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本市新建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的主管机关。本规定由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和区、县城市建设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六、本规定自1985年12月1日实行。 ~ 附件一: 北京市新建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定额指标(3万~5万人)(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编制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85年10月 ┌─┬─┬───┬───────────┬───────────────┐│系│序││千人指标(/千人)│││││项目├─────┬─────┤简 要 说 明││统│号││ 建筑面积 │ 用地面积 ││├─┼─┼───┼─────┼─────┼───────────────┤││38│电影院│38-45│ │25-30座/千人,面积1.5/座.││├─┼───┼─────┼─────┼───────────────┤│㈣│39│文化馆│20-25│ │每居住区(一个街道)集中设一个│││││ │ │,每个1000,包括老年人活动站. │││││ │ │也可与电影院结合安排.││文├─┼───┼─────┼─────┼───────────────┤││40│青少年│20-25│ │每居住区(一个街道)集中设一个││││之家│ │ │,每个1000,供青少年进行文化科││娱│││ │ │技与娱乐活动.││├─┼───┼─────┼─────┼───────────────┤││41│运动场│ 6│2000│5万人居住区设1公顷左右运动场││体│││ │ │300体育用房.也可以两.三个居 │││││ │ │住区合设一个2.5-3公顷的体育场 ││育├─┼───┼─────┼─────┼───────────────┤││38│小计│84-101│ ││││- │ 4 项 │ │ ││││41││ │ ││├─┼─┼───┼─────┼─────┼───────────────┤││42│街道│ 20 │ │4、5万人设街道办事处(4四万人││││办事处│ │ │以内酌情),1000. ││├─┼───┼─────┼─────┼───────────────┤│㈤│43│公安│ 20 │ │4、5万人设公安派出所(四万人 ││││派出所│ │ │以内酌情),1000. ││行├─┼───┼─────┼─────┼───────────────┤││44│居民│ 17 │ │约500户设一个居委会,每个30 ││政││委员会│ │ │.││├─┼───┼─────┼─────┼───────────────┤│管│45│粮食│ 2│ │每个街道设一处,75,与公安派││││办公室│ │ │出所合建。││理├─┼───┼─────┼─────┼───────────────┤││46│工商│ 3│ │每个街道设工商管理所和税务所││││管理所│ │ │,面积各75,与街道办事处合建. ││││税务所│ │ │││├─┼───┼─────┼─────┼───────────────┤││47│房管所│30-40│70-100│3-5万人居住区设一个房管所,面│││││ │ │积1200-1500(包括车库.专业班.│││││ │ │单宿等),用地3000-3500.││├─┼───┼─────┼─────┼───────────────┤││48│房管段│16│ │每12万左右统管住宅设一个房│││││ │ │管段(包括库房.料场),120.高层│││││ │ │住宅管段另增电梯维修用房30. ││├─┼───┼─────┼─────┼───────────────┤││49│市政管│15│ │每居住区设置环卫管理点,150││││理机构│ │ │,绿化管理点,120;煤气管理站( │││││ │ │服务2万)250.供电管理站.自来 │││││ │ │水管理所.市政管理站根据分区情 │││││ │ │况,一般两.三个居住区酌情设点, │││││ │ │各300-400.││├─┼───┼─────┼─────┼───────────────┤││50│高压泵│ 1│ │3-5个高压水泵房设一处,20. ││││房管理│ │ │││││室│ │ │││├─┼───┼─────┼─────┼───────────────┤││42│小计│ 124-134│ ││││- │ 9 项 │ │ ││││50││ │ ││├─┼─┼───┼─────┼─────┼───────────────┤││51│存自行│206-263 │ │存车数量参考:多层住宅0.9辆/ ││││车房│ │ │户,高层住宅.1.3辆/户,面积0.8-1││㈥│││ │ │,可以利用地下室安排,面积酌增│││││ │ │.有的居住区可设汽车库.││公├─┼───┼─────┼─────┼───────────────┤││52│综合│ 40 │ │每个居委会设一个,70.根据当││││服务站│ │ │地具体情况安排居民生活中需要的││用│││ │ │服务项目(缝纫.洗烫.公用电话.服│││││ │ │务站.哺乳室等或老年.儿童活动站│││││ │ │,不搞加工生产项目).也可以两个 ││设│││ │ │居委会合设一处.││├─┼───┼─────┼─────┼───────────────┤││53│牛奶站│ 2│ │每1000户设一个奶站10.可结 ││施│││ │ │合存自行车房.综合服务站或居委 │││││ │ │安排。││├─┼───┼─────┼─────┼───────────────┤││54│公厕│ 6│ │一般5000人设一个公厕,每个30-│││││ │ │50,在流动人口多的地方,可酌情│││││ │ │增加公厕数量和面积.││├─┼───┼─────┼─────┼───────────────┤││55│社会福│ 4│ │每个街道设一处,200.供本街 ││││利工厂│ │ │道盲聋哑残人员生产用.││├─┼───┼─────┼─────┼───────────────┤││56│ (公共│(10)│ (70)│根据具体情况安排(一般一条线 ││││交通站│ │ │路首站用地2000,建筑面积300││││)│ │ │). ││├─┼───┼─────┼─────┼───────────────┤││57│ (出租│(5) │ (20)│根据具体情况安排(一般乙级站 ││││汽车站│ │ │用地1000,建筑面积250,丙级 ││││ ) │ │ │用地250,建筑面积80).││├─┼───┼─────┼─────┼───────────────┤││51│小计│ 273-330│ ││││- │ 7 项 │ │ ││││57││ │ ││├─┼─┼───┼─────┼─────┼───────────────┤││58│锅炉房│ 100-130│ 250-450│建筑和用地面积根据锅炉型号定│││││ │ │,此数供规划阶段参考. ││㈦├─┼───┼─────┼─────┼───────────────┤││59│变电室│5-10│ │每个变电室负荷半径≤250M. 一│││││ │ │般在楼内安排,面积30-40/千人.││附├─┼───┼─────┼─────┼───────────────┤││60│开闭所│ 6│ │一般60-100万面积设开闭所一││属│││ │ │座,300(附一个变电室).小于60 │││││ │ │万的地区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工├─┼───┼─────┼─────┼───────────────┤││61│路灯│ 2│ │提供小区内和小区周围城市道路││程││配电室│ │ │的路灯照明,按供电半径500M考虑,│││││ │ │每个40.变电室结合在楼内安排.││├─┼───┼─────┼─────┼───────────────┤││62│煤气│ 3│ │每个中低压煤气调压站负荷半径││││调压站│ │ │500M,面积50. ││├─┼───┼─────┼─────┼───────────────┤││63│高压│ 6│ │高层住宅供水附属工程,根据具 ││││水泵房│ │ │体情况安排.一般每个水泵房60.││├─┼───┼─────┼─────┼───────────────┤││58│小计│ 122-157│ ││││- │ 6 项 │ │ ││││63││ │ ││├─┼─┼───┼─────┼─────┼───────────────┤││1-│总计│ 2766- │ │(折合9678-10637/千户)││㈠│63│ 63 项│ 3039│ │││| ├─┼───┼─────┼─────┼───────────────┤│ |││总计( │ 2481- │ │(折合8680-9604/千户)││㈦││除参考│ 2744│ │││││项目外│ │ │││││共56项│ │ │││││ ) │ │ ││└─┴─┴───┴─────┴─────┴───────────────┘ 注:有()的系参考项目,服务人口一般超过五万人。医院、银行分理处、邮电支局、家具店、市场、公共交通场站、出租汽车站等7项列为居住区参考项目(建筑面积共285~295平方米/千人)。 附件二:北京市新建居住小区公共建筑定额指标(0.7~1.5万人) (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编制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 一九八五年十月┌─┬─┬───┬─────────┬────┬────────────┐│系│序││千人指标(m2/千人) │ 网点│││││项目├────┬────┤ 数量│简要说明 ││统│号││建筑面积│用地面积│ 个/万人││├─┼─┼───┼────┼────┼────┼────────────┤│㈠│ 1│托儿所│114-152 │152-190 ││同居住区指标的说明 ││├─┼───┼────┼────┼────┼────────────┤│儿│ 2│幼儿园│216-243 │270-324 ││″││├─┼───┼────┼────┼────┼────────────┤│童│ 3│ 小学 │324-360 │720-900 ││″││├─┼───┼────┼────┼────┼────────────┤│教│ 4│中学│370│770-924 ││″││├─┼───┼────┼────┼────┼────────────┤│育│1-│小计│1024-│1912-││″│││4 │ 4 项 │1125 │2338 │││├─┼─┼───┼────┼────┼────┼────────────┤││ 5│卫生站│17│││″││㈡├─┼───┼────┼────┼────┼────────────┤││ 6│(门诊 │ (100)│││一般小区不设.独立地段.规││卫││部) ││││模较大的小区可酌情安排. ││├─┼───┼────┼────┼────┼────────────┤│生│5-│小计│117││││││6 │ 2 项 │││││├─┼─┼───┼────┼────┼────┼────────────┤││7 │副食店│180││3-4│同居住区指标第(8)项.独││㈢││││││立地段小区大副食店增设冷││商││││││热饮,面积酌增80-100.││业├─┼───┼────┼────┼────┼────────────┤│、│8 │菜蔬店│70││3-4│同居住区指标第(9)项││服├─┼───┼────┼────┼────┼────────────┤│务│9 │粮店│43-57 ││ 1.5-2│ 参考居住区指标第(11)项.││业││││││独立地段小区其中一个粮店││││││││带主食加工,面积酌增. ││├─┼───┼────┼────┼────┼────────────┤││10│小饭铺│60││3-6│参考居住区指标第(13)项││├─┼───┼────┼────┼────┼────────────┤││11│饭馆│40││1 │1-1.5万人设饭馆一个,面││││││││积400-600.沿街布置.││├─┼───┼────┼────┼────┼────────────┤││12│小百│60││1 │同居住区指标第(15)项││││货店││││││├─┼───┼────┼────┼────┼────────────┤││13│服装│10││1 │同居住区指标第(17)项││││加工部││││││├─┼───┼────┼────┼────┼────────────┤││14│理发店│20││1 │参考居住区指标第(20)项││├─┼───┼────┼────┼────┼────────────┤││15│自行车│ 12-15││1 │同居住区指标第(25)项││││修理部││││││├─┼───┼────┼────┼────┼────────────┤││16│修鞋店│2 ││0.5│参考居住区指标第(26)项││├─┼───┼────┼────┼────┼────────────┤││17│物资│6-8││1 │同居住区指标第(29)项││││回收站││││││├─┼───┼────┼────┼────┼────────────┤││18│储蓄所│ 10-15││0.7-1 │同居住区指标第(32)项││├─┼───┼────┼────┼────┼────────────┤││19│邮政所│12 ││0.7-1 │一般建筑面积120-180,││││││││设信件.汇款、包裹等业务.││├─┼───┼────┼────┼────┼────────────┤││20│(书店)│(20)││1 │一般小区不设.独立地段.││││││││规模较大的小区酌情安排. ││├─┼───┼────┼────┼────┼────────────┤││7-│小计│ 545-││19.4-││││20│ 14 项│569││25.5 ││├─┼─┼───┼────┼────┼────┼────────────┤│㈣│21│文化│ 30-33│││供全体居民进行文化.娱 ││││活动站││││乐活动用.附近有居住区级 ││娱││││││文化馆的小区不设. ││├─┼───┼────┼────┼────┼────────────┤│乐│21│小计│ 30-33│││││││ 1 项 │││││├─┼─┼───┼────┼────┼────┼────────────┤││22│居民│17 │││同居住区指标第(44)项││㈤││委员会││││││├─┼───┼────┼────┼────┼────────────┤│行│23│房管段│16 │││同居住区指标第(48)项││││││││││政├─┼───┼────┼────┼────┼────────────┤││24│市政管│6│││独立地段小区设绿化管理││管││理用房││││和环卫管理点,面积各30.││理├─┼───┼────┼────┼────┼────────────┤││21│小计│39 ││││││- ││││││││24│ 3 项 │││││├─┼─┼───┼────┼────┼────┼────────────┤││25│存自行│ 206-263│││同居住区指标第(51)项││㈥││车房││││││├─┼───┼────┼────┼────┼────────────┤│公│26│综合│40 │││同居住区指标第(52)项││││服务站││││││用├─┼───┼────┼────┼────┼────────────┤││27│牛奶站│2│││同居住区指标第(53)项││设├─┼───┼────┼────┼────┼────────────┤││28│公厕│6│││同居住区指标第(54)项││施├─┼───┼────┼────┼────┼────────────┤││25│小计│ 254-││││││- ││311││││││28│ 4 项 │││││├─┼─┼───┼────┼────┼────┼────────────┤││29│锅炉房│100-130 │350-450 ││同居住区指标第(58)项││├─┼───┼────┼────┼────┼────────────┤│㈦│30│变电室│5-10│││同居住区指标第(59)项││附├─┼───┼────┼────┼────┼────────────┤││31│路灯│2 │││同居住区指标第(61)项││属││配电室││││││├─┼───┼────┼────┼────┼────────────┤│工│32│煤气│3 │││同居住区指标第(62)项││││调压站││││││程├─┼───┼────┼────┼────┼────────────┤││33│高压│6 │││同居住区指标第(63)项││││水泵房││││││├─┼───┼────┼────┼────┼────────────┤││29│小计│ 116-││││││- ││151││││││33│ 5 项 │││││├─┼─┼───┼────┼────┼────┼────────────┤││1-│总计│2125-│││(折合7438-8028/千户)││㈠│33│ 33 项│2345 │││││├─┼───┼────┼────┼────┼────────────┤│| ││总计│2005-│││(折合7018-7788/千户)││ |││ (除参│2225 │││││㈦││考项目││││││││外共31││││││││项)│││││└─┴─┴───┴────┴────┴────┴────────────┘ 注:有()的系参考项目,服务人口一般超过1.5万人。门诊部、书店两项列为居住小区参考项目(建筑面积共120平方米/千人)。=tbl/> 附件三:编制定额指标的几点说明 一、居住区、居住小区按居住人口规模划分居住区人口一般按三万至五万人计算,居住小区人口一般按零点七至一点五万人计算。居住区一般由二至三个居住小区组成。 二、平均每户人口按三点五人计算,平均每户建筑面积,多层住宅为五十三至五十六平方米,高层板式住宅为五十九至六十二平方米,高层塔式住宅为六十一至六十四平方米。 三、居住人口介于一点五万至三万人之间的居住区,除配置居住小区的全部项目外,增设综合百货商场(面积每千人四十平方米,结合小百货店统筹安排)、食品店(面积每千人十五至二十平方米结合副食店统筹安排)、中西药店(面积每千人十五平方米),洗染门市部(面积每千人八平方米)、日杂商店(面积每千人二十平方米)、邮政所(面积每千人十三平方米,不再设邮政所),共计配套项目三十九项,建筑面积为每千人二千二百三十六至二千四百六十一平方米。 四、居住人口为三点五千至五千人的住宅组团,一般配置托幼园所(可联合设置)、卫生站、副食店(附食品、小百货)、蔬菜店、粮店、小饭铺、居民委员会、存自行车房、综合服务站、锅炉房、变电室,共计十三项,均采用居住小区定额指标,建筑面积共为每千人一千零六十八至一千二百三十九平方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