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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采黄金使用爆炸、剧毒物品管理暂行规定

北京 发布于 2023-8-12 05:41

关于开采黄金使用爆炸、剧毒物品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机关: 北京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失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5.08.31施行日期: 1985.09.01题注: (1985年8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   ...

关于开采黄金使用爆炸、剧毒物品管理暂行规定

制定机关: 北京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5.08.31

施行日期: 1985.09.01

题     注 : (1985年8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 北京市公安局发布 自1985年9月1日起施行)(编者注:本规定已被2007年11月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11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99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劳动保护监察组织管理办法〉等四十八项规章的决定》废止)

全文

为加强开采黄金使用爆炸、剧毒物品的管理。保障生产的顺利进行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一、开采黄金所需的爆炸、剧毒物品,统由区、县黄金公司向区、县公安机关申领《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爆炸物品购买证》、《剧毒物品购买证》,到指定的供应处购买,严禁其他单位和个人私自购买、销售、转送、转借、转卖和私自持有爆炸、剧毒物品。

二、运输爆炸、剧毒物品,必须包装严密牢固,专车运输,专人押运,严密看管,防止发生丢失、被窃和意外事故。

三、爆炸、剧毒物品要专库储存(存量在十公斤以下的剧毒物品应设专柜加锁保管)。储存的品种、数量,要符合公安机关的规定;性质相抵触的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及酸、碱等腐蚀性物品,不准同库(柜)混存。

四、爆炸、剧毒物品,必须指定懂得物品性能的专人负责看管,并要建立登记、领用、审批等管理制度,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日清月结,手续完备。

五、爆破作业,必须由经过公安机关考核并发给《爆破员作业证》的人担任;使用剧毒物品,必须确定专人,并报所在地派出所审核,区、县公安机关批准。

六、生产过程中领用爆炸、剧毒物品,必须经作业班、组长或现场负责人批准,当班用,当班领,剩余的由原领用人负责退库,严禁乱存乱放。

七、专业户、个体户个人开采黄金需要爆破作业时,必须由本人持派出所证明向区、县黄金公司所属的管理所提出申请,由黄金公司的管理所委派持有《爆破员作业证》的爆破员代购爆炸物品,代为爆破,开采黄金者个人不得持有爆炸物品。

八、外省、市来京开采黄金者,要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爆炸和剧毒物品的,必须持有所在地县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担任爆破作业的人员,必须经开采黄金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考核发证,方可承担爆破作业。

(二)使用的爆炸、剧毒物品,一律由本市供应,并严格遵守本规定。

九、违反上述规定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规章给予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规定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自1985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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