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有法 首页 地方法规 地方人大 北京 查看内容

北京市工矿企业劳动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设计、施工、投产“三同时”的若干规

北京 发布于 2023-8-12 06:00

北京市工矿企业劳动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设计、施工、投产“三同时”的若干规定制定机关: 北京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失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4.06.15施行日期: 1984.07.01题注: (1984年6月15 ...

北京市工矿企业劳动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设计、施工、投产“三同时”的若干规定

制定机关: 北京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4.06.15

施行日期: 1984.07.01

题     注 : (1984年6月1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 自1984年7月1日起执行)(编者注:本规定被1988年4月21日发布、1988年5月1日施行的《北京市企业建设项目劳动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管理办法》废止)

全文

一、为了改善工矿企业的劳动条件,保护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国务院有关劳动保护工作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全民所有制和区、县、局、总公司所属集体所有制的工业、交通、建筑、财贸、外贸、中外合资的工矿企业。城镇生产服务合作总社、劳动服务公司系统所属和乡镇工矿企业,可参照执行。由区、县劳动部门监督。

三、凡新建、改建、扩建、迁建的工矿企业和挖潜、革新、改造的工程项目,都必须有保证安全生产和消除有害物质的设施,这些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简称“三同时”),不得在任一环节上削减。

四、引进国外的技术或设备时,防尘防毒设备不得随意砍掉,没有的要补充配套。

五、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时,必须同时采取相应的劳动保护措施,使之达到安全卫生要求后,方能投入生产或使用。

六、建设单位在向设计单位提出扩初设计任务时,必须同时提出生产过程中有害物质的散发量及防范的要求。

设计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劳动保护法规、标准及《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等有关规定进行设计。设计单位要对项目的劳动保护部分负技术责任。

七、建设单位按劳动保护的扩初设计填写劳动保护设施“三同时”审批表,向劳动保护(安技)部门办理“三同时”审批手续。

八、新建、改建、扩建、迁建企业以及挖潜、革新、改造工程项目的劳动保护“三同时”设计审查,分级负责:

(1)总投资在15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项目,由市劳动局审批。

(2)总投资在50万元(含)以上15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由主管局、总公司劳动保护(安技)部门审批。

(3)总投资在五十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由企业安技部门审批。

(4)由市劳动局审批的项目,必须先经主管局、总公司劳动保护(安技)部门审查提出意见。

(5)区、县建设工程项目,必须报区、县劳动保护部门审批。

九、劳动保护(安技)部门,只负责劳动保护设施的工艺、布局方面的设计监督审查。经审批同意后,建设单位方可组织实施。

十、建设项目的资金预算,必须包括劳动保护设施所需的土建、设备、器材资金等,不得留有缺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随意削减或挪用劳动保护设施所需的资金。在建的项目,需要追补的劳动保护设施资金,由项目原投资渠道解决。

十一、建设项目完工后,要按照本规定第八项分级负责权限组织投产前的验收。未经验收的项目不准投产。

验收工作,必须经过半年以上的试运转,在各种设备正常运转状态下进行。建设单位要提供工人作业点有害物质的浓度、噪声、电磁、热辐射强度、温度等测定数据及技术材料。对达不到设计要求,尘毒危害严重的项目,要采取改进措施。逾期不改的,要停止生产。

未经劳动保护(安技)部门监督验收,区、县劳动局(科)不办理工人保健食品的审批。但对试运转期间的工人保健食品,应予办理。

十二、市、区、县劳动部门对本规定的执行,要加强监督检查,并对建设单位提出限期改进意见。

十三、本规定自1984年7月1日起执行。本规定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北京市劳动局进行解释。

阅读 116· 评论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