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的细则制定机关: 北京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5.05.11施行日期: 1985.01.01题注: (1985年5月11日北京市人民 ...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的细则制定机关: 北京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5.05.11 施行日期: 1985.01.01 题 注 : (1985年5月1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文件京政发86号发布 自1985年1月1日起施行) 全文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市范围内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均在本市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按规定不在本市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不在本市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三条经核准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应按本规定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四条本市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适用税率: (1)纳税义务人所在地在东城区、西城区、崇文区、宣武区范围内的;在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门头沟、燕山六个区所属的街道办事处管辖范围内的,税率为7%; (2)纳税义务人所在地在郊区各县城、镇范围内的,税率为5%; (3)纳税义务人所在地不在本条第(1)、(2)项范围内的,税率为1%; (4)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按照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单位所在地的适用税率扣(收)缴。 本条所指街道办事处和城、镇的范围,均以北京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区划为依据。 第五条凡在本市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单位和个人,均向征收其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税务机关缴纳。 第六条对在集市上从事临时经营的个人,征收临时经营营业税或产品税时,暂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七条本细则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北京市税务局解释。 第八条本细则自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