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庆祝节日张挂标语的规定制定机关: 北京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失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4.03.08施行日期: 1984.03.08题注: (1984年3月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编者注:本规定已被 ...
关于庆祝节日张挂标语的规定制定机关: 北京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4.03.08 施行日期: 1984.03.08 题 注 : (1984年3月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编者注:本规定已被1990年8月3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0号令发布 自1990年9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市张挂标语张贴宣传品管理规定》废止) 全文 根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为了维护首都的市容观瞻,对庆祝节日张挂标语的有关事项作如下规定: 一、国际劳动节、国庆节和新年的庆祝标语,在节前三日以内开始张挂,节假后三日内拆除完毕。春节的庆祝标语,可在节前三日以内开始张挂,元宵节后一日内拆除完毕。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在本民族重大传统节日,需要张挂庆祝标语时,其张挂时间由当地区县政府参照上述精神自行决定。 二、党和国家的重大政治活动,如党的代表大会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等需要张挂庆祝标语时,按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办理。 三、庆祝标语要书写正确,字体端正,字迹清晰,并保持整齐完好。 四、庆祝标语要用布帐或以搭建牌楼等形式进行张挂。禁止在墙壁和其他建筑物上直接涂写或张贴。 五、对在墙壁和其他建筑物上直接涂写或张贴者,除批评教育外,每处罚款一元。用布帐或搭建牌楼等形式张挂的庆祝标语,逾期不拆除者罚款一元。经教育罚款仍不立即纠正者加重处罚。 六、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近郊区和远郊城镇。 七、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各级市容环境卫生部门具体负责监督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