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随地吐痰的规定制定机关: 北京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失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5.04.12施行日期: 1985.05.20题注: (1985年4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  自1985 ...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随地吐痰的规定制定机关: 北京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5.04.12 施行日期: 1985.05.20 题 注 : (1985年4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 自1985年5月20日起实行)(编者注:本规定被1990年8月3日发布、1990年8月20日施行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严厉禁止随地吐痰、随地乱扔乱倒废弃物的规定》废止) 全文 为保护人民健康,维护市容卫生,改变随地吐痰这种不文明、不卫生的陋习,必须认真贯彻《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在广泛宣传教育的同时,从一九八五年五月二十日起,严格实行以下规定。 一、凡本市市区和郊区城镇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以及商场、饭店、体育场(馆)、影剧院、车站、机场、公园、游览区、街巷、广场等一切公共场所,一律禁止随地吐痰。 二、对随地吐痰者,要批评教育,令其就地擦净痰迹,并处以罚款五角。 对禁止随地吐痰不力的单位,要比照《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五款对单位负责人处以罚款。 三、本规定由各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在各级政府领导下,组织实施。 各单位要普遍设立卫生监督人员。本市的市容监察员和佩戴统一标志的卫生监督员要认真执法,对违反本规定者予以批评教育和罚款。 各单位要发动群众,广泛监督,人人有权制止随地吐痰。 四、对随地吐痰拒不接受批评教育和罚款,甚至辱骂、殴打执法人员者,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