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征地农转工劳动工资暂行处理办法制定机关: 北京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失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3.08.29施行日期: 1983.08.29题注: (1983年8月2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编者注: ...
北京市建设征地农转工劳动工资暂行处理办法制定机关: 北京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3.08.29 施行日期: 1983.08.29 题 注 : (1983年8月2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编者注:本办法已被1993年10月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6号令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的《北京市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安置办法》废止) 全文 为了保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工作的顺利进行,妥善安置被征地单位群众的生产和生活,合理解决农民转为工人(以下简称农转工)的工资待遇等问题,根据《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第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农转工的条件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被征地单位农转工的人员,需具备下列条件:男年满16周岁至59周岁,女年满16周岁至49周岁(均不含在校学生)从事农副业生产劳动、身体健康的人员。 二、农转工的工作安排 (一)符合上述条件的农转工人员,由用地单位负责安排工作。用地单位安排有困难的,可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统筹安置到所属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用地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均安排不了的,可请其他单位协助安置。需要安置到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应纳入市劳动局下达的招工计划,由社、队所在区(县)劳动局(科)审查办理。 农转工人员,必须服从有关部门的统一安排。凡已安置到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的,不得转为全民所有制职工。 (二)各安置单位根据农转工人员的条件,按下列办法安排其工种岗位: 1.对具有专业技术的人员,用工单位又需要的,应尽量安排到技术对口的工种岗位。 2.对没有专业技术,年龄在22周岁以下,并具备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的青年,用工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到实行学徒制的工种岗位工作。本人不愿意当学徒的,也可以安排到其它工种岗位。但对不符合上述条件,而本人要求学徒,单位工作又需要的,也可以安排到实行学徒制的工种岗位。 3.对其他人员,可安排做熟练工、普通工、壮工等工种岗位。 三、农转工的工资待遇 农转工人员不论安置到集体所有制或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都应执行所在单位同类人员的工资标准、奖励、劳保、福利待遇等制度。 农转工人员的工资待遇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分配到实行学徒制的工种岗位的,学徒期限按有关规定执行。其学徒期间的工资待遇: 1.参加农业生产劳动不满一年或未参加农业生产劳动的回乡知识青年,按现行有关学徒工的生活补贴费标准发给。 2.参加农业生产劳动满一年以上的,可参照市劳动局关于插队知识青年学徒期间的生活补助费标准发给。 学徒期满,经考核合格予以转正,发给一级工工资;再工作满一年,经技术考核,达到二级工技术水平的,定为二级工。达不到二级技术水平的,继续发给一级工工资;再经过一段时间,再次考核,达到二级工技术水平的,方可定为二级工。 (二)分配到技术对口工种岗位的,从安排工作之日起,考察3至6个月,考察期间按用工单位一级工工资标准借支生活费。考察期满后,按照生产工人技术标准的要求进行技术考核,正式评定工资等级。 对于转工前从事本工种技术工作满3年以上,技术水平达到二级工以上的,由用工单位参照本单位同等条件工人的工资水平评定其工资等级,并按新定工资等级的工资标准,补发考察期间的工资差额;转工前从事本工种技术工作不满3年或技术考核达不到二级工技术标准的,由用工单位予以技术培训,达到二级工技术标准后,再予评定工资。 (三)分配到熟练工、普通工、壮工等工种岗位的,熟练期限,按各用工单位的规定办理。在熟练期间,按二级工发给工资。熟练期满后,由用工单位参照本单位同等条件工人的工资水平评定其工资等级。 四、农转工人员的生活补贴标准 (一)农转工人员(含学徒工)按照以上规定确定初期工资后,个人收入比原在生产队前3年平均的集体分配收入减少的,按减少收入部分的70%计发生活补贴,但生活补贴月标准最高不得超过30元。 生活补贴属于保留工资性质,按月随工资一并发给本人,退休时,列入计算退休费的基数。 (二)享受生活补贴的人员,当学徒的,在学徒期满转正和定级后,做技术工种和熟练工、普通工、壮工的,在考察(熟练)期满评定工资后,应按转正、定级后新评定的工资,重新核定生活补贴数额。 (三)计算转工前、后的收入包括以下项目: 1.计算转工前的收入项目包括:从基本核算单位经营的农、林、牧、副、渔业收入(包括国家给予的奖励收入)分配给个人的部分,以及社、队企业返还给基本核算单位用于社会分配或奖励的企业利润,按本人在转工前3年平均分配收入作为农转工前的分配收入水平。 2.计算转工后的收入项目包括:标准工资(学徒生活补贴费)、本单位(或工种)的平均奖金(平均计件超额工资)、副食品价格补贴。 (四)生活补贴的资金来源,由用地单位按照计算的补贴标准和人数,男劳动力按20年计算,女劳动力按15年计算,从基建费中一次拨付给用工单位。由用工单位按照本规定的补贴标准,按月发给本人。 五、确定农转工的初期工资和生活补贴标准的工作,以区、县劳动部门为主,会同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用地单位或其主管上级单位,以及有关公社和大队认真核实,协商办理。 农转工人员转正、定级以后,重新核定生活补贴标准的工作,由用工单位办理。 六、本办法自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发布之日施行。在本办法发布以前已经评定了工资的,不作变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