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企业女工劳动保护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制定机关: 北京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失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3.12.28施行日期: 1983.12.28题注: (1983年12月2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编者注: ...
北京市企业女工劳动保护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制定机关: 北京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3.12.28 施行日期: 1983.12.28 题 注 : (1983年12月2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编者注:本暂行规定被1989年12月2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40号令发布、1990年1月1日施行的《北京市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若干规定》废止) 全文 保护女工的利益,是党和政府的一贯政策。过去,我市一些单位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女工劳动保护问题,制定了一些办法,对保护广大女工的身心健康,提高劳动效率,起了一定作用。随着四化建设的发展和对内搞活经济,实行承包责任制、计件工资制度后,女工劳动保护出现了新的问题,为此,经与有关部门研究,特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禁止安排女工担任特别繁重或有害妇女生理机能的工种的工作。分配女工从事有害妇女健康的工作,对女工必须给予特殊保护。 二、各单位招收职工,对可以由女工从事的工作,不得借口不适合女工工作,拒绝招收。 三、女工在怀孕和哺乳未满六个月的婴儿期间,禁止在其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 四、女工在怀孕满七个月和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一般不得让其从事夜班工作。在女工特别集中,实行本项规定确有困难的企业,应采取措施减轻她们的工作,改善她们的劳动条件,帮助她们解决哺乳问题。 五、女工怀孕后,必须在工作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所占时间算作工作时间。~24.六、女工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每天哺乳可占用一个小时;生双胎的,每天哺乳可占用一个半小时。哺乳时间如何安排,由企业根据单位和职工的具体情况确定。 七、女工比较多的企业,要逐步设置哺乳室、托儿所,有条件的企业,应设置妇女卫生室。 八、企业在实行承包责任制和计件工资制度中,要防止女工不适当的加班加点,要注意在女工劳动保护方面出现的新问题,采取措施妥善解决。 九、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全民所有制和市、区、县属集体所有制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可以酌情参照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