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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的补充规定(四)

国务院条例 发布于 2023-8-12 06:31

《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的补充规定(四)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效力级别: 国务院部门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16.04.26施行日期: 2016.05.27题注: (2016年4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 ...

《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的补充规定(四)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效力级别: 国务院部门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16.04.26

施行日期: 2016.05.27

题     注 : (2016年4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3号发布自2016年5月27日起施行)

全文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七》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七》,现就《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民航总局、外经贸部、国家计委令第110号)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以独资或拥有控制性股权形式,在内地经营航空器维修和保养业务。

二、本规定中的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应分别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三、本补充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四、本补充规定自2016年5月27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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