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城近郊区开征城市集体服务事业费的试行办法制定机关: 北京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1.07.06施行日期: 1981.07.01题注: (1981年7月6日北京市人 ...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城近郊区开征城市集体服务事业费的试行办法制定机关: 北京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1.07.06 施行日期: 1981.07.01 题 注 : (1981年7月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 自1981年7月1日起执行) 全文 中共中央〔1978〕13号文件批转第三次全国城市工作会议《关于加强城市建设工作的意见》中规定,在全国47个城市试行从上年工商利润中提取5%,作为城市维护和建设资金。我市从1981年起已经从国营工商企业利润中提取5%,没有从集体所有制企业提取。我市城近郊区集体服务事业(包括托儿所、幼儿园、儿童校外活动站、红医站、居民医院以及居民委员会等)的经费,不属于国家预算开支范围,没有固定的资金来源。为了保证这些集体服务事业的正常开支并适当发展,参照上述规定的精神,决定从集体所有制企业利润中征收5%的城市集体服务事业费。 一、征收范围 东城、西城、崇文、宣武、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门头沟、燕山等10个区范围内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一律按利润总额的5%征收,由市集中掌握,分配各区,用于集体服务事业。 区生产服务联社及劳动服务公司所属企业和个体户,原则上也征收5%的城市集体服务事业费,但市不集中,由各区自行安排使用。缴纳有困难的,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减免。 二、征收方法 为了减化手续,及时入库,城市集体服务事业费,随同所得税一并征收。 以上试行办法,自1981年7月1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