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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暂行规

北京 发布于 2023-8-12 07:49

关于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暂行规定制定机关: 北京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0.08.02施行日期: 1980.08.02题注: (1980年8 ...

关于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暂行规定

制定机关: 北京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0.08.02

施行日期: 1980.08.02

题     注 : (1980年8月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

全文

关于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以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1957年、1964年内务部、财政部、国务院人事局在联合通知中原则规定可给予临时或定期补助。1957年我市也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牺牲、病故后,所遗家属生活困难的,原工作机关可根据福利补助标准酌情给予临时或定期困难补助。多年来,各单位执行很不一致,互有影响。另外,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普遍提高,原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也显得偏低。为了妥善解决遗属生活困难,有利于安定团结,解除广大工作人员后顾之忧,充分调动积极性,为实现四个现代化多做贡献,现根据1980年2月13日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定》的通知”和我市的实际情况,暂作如下规定: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以后,除了按照国家规定对其家属进行一次性抚恤外,如果死者所遗家属生活有困难的,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应本着“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不困难的不补助”的原则,给予临时或定期的补助。

二、补助对象应是依靠死者生前必须供养的下列直系亲属和其他亲属

1、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60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2、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50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16岁,或者满16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以及其他必须依靠死者供养的亲属,无生活来源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不服从分配工作的待业子女,不得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三、遗属生产困难补助费标准,一般地以能维持当地群众生活水平为原则,个别生活困难较大的可略高一些,可按以下精神进行掌握:

1、家住城市(包括家住郊区县城为城市户口)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一般的每人每月20元,最高不超过22元。超过3口人以上的,超过人口应根据实际情况适当降低补助标准。孤独一人的每月25元,最高不得超过28元。家居农村公社,为城市户口的遗属,应略低于上述标准。

2、家住农村的遗属,其困难补助标准根据当地社员的生活水平确定,但应低于城市的遗属困难补助标准。

3、对于在保护和抢救国家财产或在对敌斗争中牺牲的人员,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一些。

4、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总额一般的不应超过死者生前的工资。

四、死者配偶有经济收入的,包括工资、附加工资、副食品价格补贴等,扣除43元作为本人生活费用(收入不足43元的不扣也不补),其余部分作为供养其它遗属的费用,不足规定标准的再给予补助。

补助对象参加劳动或农业生产所得的报酬,应作为本人的生活费用,在计算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时,要把这部分收入考虑在内。

五、在死者遗属中有工资收入的子女,以及死者和兄弟、姐妹共同供养的父母,在计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时,应本着子女均有供养父母义务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进行处理,不应完全由国家补助。

六、遗属在享受定期补助以后,如遇有特殊困难,死者所在单位,还可酌情给予临时补助。

七、非正常死亡的,除确有犯罪行为而畏罪自杀的以外,他们的遗属如果生活有困难,也可以按上述原则酌情给予补助。

八、遗属家庭经济情况发生变化后,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金额要适时进行调整。因经济收入增加或补助对象减少,可根据新情况减发或者停发其生活困难补助费。

九、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行政单位由行政经费支付,事业单位由事业经费支付。

十、过去遗属生活困难标准低于上述规定的,可改按上述规定执行,高于上述规定的可随着经济情况的变化逐步改按此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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