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封存非生产用机动车的管理办法制定机关: 北京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1.12.12施行日期: 1981.12.12题注: (1981年12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全文按照 ...
关于封存非生产用机动车的管理办法制定机关: 北京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1.12.12 施行日期: 1981.12.12 题 注 : (1981年12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全文 按照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981〕107号文件和市人民政府第41次办公会议决定,对北京市封存非生产用机协车制定管理办法如下: 一、各单位编余的非生产用机动车辆一般在原单位就地封存。有条件的可按系统集中保管。 二、各单位对封存车辆的部件、设备等都要保持完好无缺,造册上报,不准拆卸和调换零件。 三、各单位对封存车辆,要指定人员定期进行检查,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封存车辆(批准报废的除外)每季度要发动一次,由市石油公司按每年每辆10公斤(摩托车2公斤)供油。 四、编余车辆一经封存,各单位不准自行调换或买卖。违反者,对有关人员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理。 五、定编的车辆,需要调剂时,应报市控办审批后,到市公安局车务科办理过户手续。 六、对封存车辆的调拨、启封和报废的处理办法及行政、事业、企业、集体单位之间的财务处理由市财政局、公安局、物资局、市控办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