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小型零担货物快捷车运输管理办法(2010年修正本)制定机关: 西安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已废止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10.11.03 施行日期: 2010.11.03 题 注 : (1997年4月8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 根据2002年8月20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小型零担货物快捷车运输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7年12月6日西安市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8年3月20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80号公布 自2008年4月20日起施行的《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小型零担货物快捷车运输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0年11月3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90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等55件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全文 第一条为加强小型零担货物快捷运输管理,规范经营行为,维护正常的运输秩序,保护经营者和货主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经营小型零担货物快捷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小型零担货物快捷运输(以下简称快捷货运),是指为方便群众生活、利用厢式货车,实行计价器收费,快捷运送一吨以下货物的运输。 第四条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快捷货运的主管机关。市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快捷货运业务的管理。 工商、价格、税务、公安等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快捷货运业的服务、管理、监督工作。 第五条申请经营快捷货运的单位和个人,应向交通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进行服务质量招投标,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再按规定办理有关营运手续。 第六条快捷货运车辆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车型、车色符合统一规定,车辆应是全封闭厢式并具有防雨、防尘、防火、防盗功能; (二)车顶安装有快捷货运专用标志; (三)车身两侧喷涂有经营单位名称、快捷货运标志及监督电话; (四)快捷货运在市区不能承作客运,为方便货主允许在驾驶员座位后安装一单人活动翻椅,车厢内不得再安装座椅; (五)安装有收费计价器。 第七条快捷货运车辆驾驶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并取得从业资格证。 第八条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做好快捷货运车辆的治安保卫和交通安全工作。 第九条经营单位应对本单位从业人员经常进行遵纪守法、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做好车辆经营管理工作。 第十条快捷货运驾驶员在营运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携带道路运输证及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三)不得从事客运经营,不得拒载和绕道行驶; (四)必须按计价器显示金额收费,并使用有效统一票据。 第十一条经营者转让快捷货运车辆,必须按规定到市交通运输主管机关办理备案。 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快捷货运业务的,对经营者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非法转让快捷货运车辆的,对转让者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对经营者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对妨碍交通运输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交通运输管理人员应严守法纪,秉公办事,认真履行职责。对于在执行公务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应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