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和《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通知制定机关: 北京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3.12.27施行日期: 1983.1 ...
关于修改《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和《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通知制定机关: 北京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3.12.27 施行日期: 1983.12.27 题 注 : (1983年12月2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 全文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和《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业经1983年12月10日北京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作如下修改: 一、《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十三条修改为:“第十三条本规定由市、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发动群众,组织实施。市容环境卫生监察员作为执法队伍具体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市容环境卫生监察员在执行任务时,应佩戴标志,罚款时要开给收据。”(编者注:《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被1993年9月17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废止) 二、《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修改为:“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区(县)园林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发动群众,组织实施。绿化巡查员和市容环境卫生监察员作为执法队伍具体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绿化巡查员和市容环境卫生监察员在执行任务时,应佩带标志,罚款时要开给收据。”(编者注:《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暂行办法》已被1990年4月21日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1990年7月1日施行的《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废止) 特此通知,请依照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