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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

国务院条例 发布于 2023-8-12 07:51

人事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制定机关: 人事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效力级别: 国务院部门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7.11.16 ...

人事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

制定机关: 人事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效力级别: 国务院部门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7.11.16

施行日期: 2008.01.01

题     注 : (2007年11月16日人事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号公布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全文

为了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鼓励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人才中介机构,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四》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四》,现就《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人事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号)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对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合资人才中介机构,取消股权比例限制条件。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的其他规定,仍参照《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二、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人才中介机构。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人才中介机构的其他规定,仍参照《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三、本规定中的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应分别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四、本规定由人事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五、本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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