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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植物检疫试行办法

北京 发布于 2023-8-12 07:57

北京市植物检疫试行办法制定机关: 北京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失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75.03.10施行日期: 1975.03.10题注: (1975年3月10日北京市革命委员会转发)(编者注:本试行办法被1987 ...

北京市植物检疫试行办法

制定机关: 北京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75.03.10

施行日期: 1975.03.10

题     注 : (1975年3月10日北京市革命委员会转发)(编者注:本试行办法被1987年8月20日发布、1987年9月1日施行的《北京市农业植物检疫实施办法》废止)

全文

植物检疫是落实农业“八字宪法”,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有效地控制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的传播蔓延,保障农业安全生产、高产、稳产的一项重要措施。为了更好地开展植物检疫工作,遵照1963年8月国务院“关于加强粮食、农产品、种子、苗木检疫工作的通知”和国发〔1973〕147号“关于加强进口粮食检疫、处理工作的通知”,1974年11月16日农林部、商业部、外贸部“关于加强种苗调运检疫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北京市植物检疫试行办法”。

一、北京市植物检疫工作必须在各级党委领导下,依靠、发动群众,实行群众和专业部门相结合,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执行植物检疫制度,有效地防止植物检疫对象及危险性病、虫、杂草传播蔓延。

二、北京市植物检疫工作,由北京市植物检疫站负责,区(县)内的植物检疫工作由区(县)科技部门(或植保站)负责。

三、北京市植物检疫对象名单和应受检疫的种子、苗木种类见附表。

四、在北京的农林院校和农林科研、生产单位(包括植物园、农场、林场、园艺场、良种场、农业试验场、站、苗圃,下同),必须设置兼职检疫员,负责做好本单位的植物检疫工作。

五、凡各单位(或个人)从外省(市、自治区)调入或从北京市调出种子、苗木(包括其它繁殖材料,下同),不论数量多少,都必须经过检疫,办理好植物检疫手续后,再调入或调出。

1、凡从外省(市、自治区)引调种子、苗木,引种单位必须事先将引种计划报北京市植物检疫站,经北京市植物检疫站审核并提出检疫要求后,由调出省(市、自治区)植物检疫部门检疫发证后,才可调入。

2、凡从北京市调往外省(市、自治区)的种子、苗木,根据调入省(市、自治区)提出的检疫要求,由区(县)负责调出、邮寄和随身携带的,区(县)科技部门(或植保站)应负责检疫和签署意见;由农林院校和农林科研、生产单位负责调出、邮寄和随身携带的,由该单位的兼职检疫员检疫签署意见,但均须由北京市植物检疫站复核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3、北京市各区(县)间种子、苗木调运,根据调入区(县)提出的检疫要求,由调出区(县)科技部门(或植保站)负责检疫检验发证。

4、凡由北京出境,输往国外的种子、苗木,根据我国政府和进口国家签订的植物检疫协定、贸易合同和出口单位申请的植物检疫要求,由产地检疫部门负责进行检疫,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林部北京植物检疫站复检并签发证书。

5、进口原粮严禁作为种用。

六、凡从国外引进种子、苗木(包括出国人员、考察团、驻外人员留学生、华侨和港澳同胞等带回的种子、苗木、以及外宾赠送给个人或单位的种子、苗木),主管和承办单位或个人,应弄清引进种子、苗木的品种、数量和原产地等方面情况,由北京入境的,在一周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林部北京植物检疫站报验。

引进的种子、苗木种植单位应隔离集中种植,加强生长期的观察,并与当地检疫部门联系,经试种后证明确实不带危险性病、虫、杂草,方可推广。

七、凡外国和外省(市、自治区)在北京展览的全部种子、苗木,在展览期间不准随意赠送,展完后由北京市植物检疫站和承办单位共同做好处理工作。

八、为了实施植物检疫试行办法,铁路、邮局、民航、交通等部门,对于种子、苗木的调运、邮寄要严格把关,凭“国内植物检疫证书”寄运,否则,应拒绝承运或收寄。

凡调入北京市的种子、苗木未附植物检疫证书的,应通知收货单位或个人向检疫部门补办检疫手续,凭北京市植物检疫站检疫放行证明提货。

九、从外国和外省(市、自治区)调入北京市的种子、苗木,在检疫过程中,如发现检疫对象,需要熏蒸、消毒、改变用途、销毁、退运等处理时,由此所造成的损失,保管费用等一切开支均由调入单位负担。

十、郊区各区(县)和在北京的农林院校和农林科研、生产单位要积极组织发动群众,开展群众性植物检疫对象普查工作,在普查基础上,按检疫对象划分疫区和保护区,对疫区要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消灭,并施行封销,疫区种子、苗木一律不准向外调运。疫区划定和撤销,由北京市农林局报请北京市革命委员会批准。

附表:植物检疫对象名单

植物检疫对象名单

病害:

1、小麦矮腥黑穗病9、甘薯瘟病

2、小麦全蚀病10、甘薯根线虫病

3、小麦腥黑穗病11、马铃薯粉痂病

4、小麦线虫病12、红麻炭疸病

5、水稻细菌性条斑病13、棉花枯萎病

6、水稻白叶枯病14、棉花黄萎病

7、玉米细菌性枯萎病15、苹果锈果病

8、玉米干腐病16、桑萎缩病

害虫:

17、谷斑皮蠹22、葡萄根瘤蚜

18、四纹豆象23、埃及豆象

19、谷象 24、甘薯小象鼻虫

20、桑蟥 25、马铃薯块茎蛾

21、苹果绵蚜

杂草:

26、毒麦

应受检疫的种子、苗木种类

麦类、水稻、玉米、高梁;花生果、豆尖、棉籽;马铃薯块茎、甘薯块根及薯苗;苹果、梨、葡萄、桑苗及接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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