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有法 首页 法律法规 国务院条例 查看内容

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补充规定(三)

国务院条例 发布于 2023-8-12 07:38

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补充规定(三)制定机关: 商务部效力级别: 国务院部门规章时效性: 失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7.11.05施行日期: 2007.11.05题注: (2007年11月5日商务部令第18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 ...

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补充规定(三)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效力级别: 国务院部门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7.11.05

施行日期: 2007.11.05

题     注 : (2007年11月5日商务部令第18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编者注:本规定已被2016年11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6年第4号《商务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废止)

第一章总则

全文

为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鼓励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商业企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四》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四》,现就《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8号)中有关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投资商业领域问题做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对于同一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累计开设店铺超过50家的,如经营商品包括药品、农药、农膜、化肥、植物油、食糖、棉花等商品,且上述商品属于不同品牌,来自不同供应商的,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控股,出资比例不得超过65%。

二、本规定中的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应分别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三、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商业领域的其他事项,仍按照《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执行。

四、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阅读 458· 评论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