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星火奖励暂行办法制定机关: 贵州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9.02.24 施行日期: 1989.02.24 题 注 : (1989年2月24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黔府办[1989]18号发布)(编者注:本办法已被2001年9月30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56号公布 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的《贵州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废止) 全文 第一条为了鼓励在实施“星火计划”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集体和个人,促进中小企业、乡镇企业和农村科技进步,根据《国家星火奖励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实施“星火计划”,开发、推广、应用适用的先进技术,培训专业技术人才、乡土人才,提高中小企业、乡镇企业和农村科技管理水平等成绩显著的单位、集体和个人,予以奖励。 未列入“星火计划”的项目,符合前款规定的,属于本办法的奖励范围。 第三条省星火奖根据授奖项目内容,设星火科技奖;星火人才培训奖;星火管理奖;星火优秀青年奖;星火示范企业奖。 第四条申报省星火科技奖的单位、集体或个人所完成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开发或推广、应用适用的先进技术。 (二)投资省、见效快、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 (三)具有引导性和示范性。 第五条申报省星火人才培训奖的单位、集体或个人,应当在培训专业技术人员和现代化管理知识方面有显著贡献。 第六条申报省星火管理奖的单位、集体或个人,应当在实施“星火计划”的组织工作中有显著贡献。 第七条申报省星火优秀青年奖的个人,应当是在发展经济中有突出成就的优秀青年。 第八条申报省星火示范企业奖的单位,应当是在发展经济中有引导和示范作用的先进企业。 第九条省星火科技奖、星火人才培训奖和星火管理奖分为四等: (一)一等奖授予贵州省星火奖奖状和荣誉证书,发给奖金三千元。 (二)二等奖授予贵州省星火奖奖状和荣誉证书,发给奖金一千五百元。 (三)三等奖授予贵州省星火奖奖状和荣誉证书,发给奖金八百元。 (四)四等奖授予贵州省星火奖奖状和荣誉证书,发给奖金四百元。 星火优秀青年奖不分等级,授予贵州省星火奖荣誉证书,发给奖金五百元。 星火示范企业奖不分等级,授予贵州省星火奖奖状和荣誉证书,发给奖金三千元。 第十条省星火奖的奖金,应按项目参加者的贡献大小合理分配,不得搞平均主义。对重复获奖的项目,只按最高一级的奖金数额补发差额部分。 第十一条省星火奖的申报、审批程序: (一)申报奖励项目,以行政隶属关系或任务来源,按行业归口逐级审查、申报。 (二)省政府各工作部门和各地、州(市)科委,应对收到的申报奖励项目认真审查,符合条件的,报送省科委办理申报手续。 (三)省科委根据申报项目涉及的专业、行业,聘请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省星火奖评审委员会,评出授奖项目和奖励等级。 (四)经省星火奖评审委员会评定的获奖项目和等级,由省科委审核,并在贵州日报上公布。如有异议,由申报单位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省科委裁决。自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无争议的项目,由省科委报省政府批准后授奖。 第十二条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破坏资源、生态平衡的项目,不予授奖。 第十三条对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获奖项目,经查明属实,撤销其奖励,追回奖状、证书、奖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省科委负责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